北京市某中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_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证明 时间:2020-02-27 12:46: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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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中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提高医学证明文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医学证明文件包括诊断、治疗、流行病学、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人员须为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后方可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医学证明文件应客观、全面,医师只能出具与其本专科相关疾病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办理诊断证明必须持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经门诊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医师方可出具。

第五条 出具治疗证明书时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

第六条 办理纠纷致伤病情证明,应是初诊在我院者,并持有公安部门的介绍信等方可办理。

第七条 我院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文件。

第八条 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

第九条 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医师不得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开具诊断证明,病历必须有记载。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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