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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细门牌号码),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企 业 住 所 地 址 示 意 图
注:住所(经营场所)没有详细门牌号码的填写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