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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厅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与市局原规定的不同之处
1、省厅的规定中明确了违法、犯罪记录的概念和内涵。违法记录指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犯罪记录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2、省厅的规定中明确不列入违法记录的特殊情形:
(1)被证明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2)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3)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它不应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3、省厅的规定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4、省厅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款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事由:
第八条第五款中,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它情形。
5、省厅的规定中对公证机构办理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证的,要求由公证机构派员调查。
6、省厅的规定中对受理后的办理时限作了调整,正常情形下应当是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也就是10个工作日。
7、省厅的规定中要求将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整理形成档案,永久留存。
8、省厅的规定中对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并附了两种格式式样。其中式样一是针对单位申请人出具的,式样二是针对公民申请人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