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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京都协议书_
京都协议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京都协议书,感谢您的阅读!
京都协议书(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做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做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
本文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参考和阅读 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透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制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书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 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本文来自于互联网,仅供参考和阅读 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年至20**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2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2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查核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查核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2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查核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2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通讯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2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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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年至20**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个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2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2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2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2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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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
温将升高1.4℃—5.8℃。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
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
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
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
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
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
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目录? 概况 ? ? 各国方反应
? ?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 ? 支持意见 ? ? 反对意见 ? ? 成本效益分析 ? ? 相关链接 ? ? 外部链接
京都议定书-概况 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
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
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各国方反应
俄罗斯:弗拉基米尔·普京于2004年12月4日签署了 该协议,俄罗斯于12月18日正式通知联合国
签署
了京都议定书。俄罗斯的态度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因为一旦俄罗斯签署了该条约,条约就会在90天后强制生效(2005年2月16日)。
普京总统早些时候在2004年9月曾经口头表示过支持京都议定书及与俄罗斯相关的内容。正如大家预期的那样,2004年10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院通过了签署该条约,随后上院也通过了签署该条约。京都议定书制定的限制排放量是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作为基准的,而自1990年以来,由于苏联解体后大多数共和国的经济都大幅下滑,温室气体排放也大幅下降,所以俄罗斯现在要达标会非常轻松,俄罗斯目前的排放水平大大低于条约要求,事实上俄罗斯甚至可以通过销售排放指标给那些达标困难的国家,来获得不菲的经济回报。
欧盟:2002年5月31日,欧盟当时的15个正式成员国在联合国签署了相关文件, 欧盟的原有排放量大约占全球排放量的21%,条约规定要把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8%。欧盟一直是京都议定书的主要支持者,并一直致力于说服那些立场摇摆的国家加入条约。12月,欧盟建立了一个排放交易系统,交易配额包括六种关键行业:能源、钢铁、水泥、玻璃、制砖和造纸,这一交易系统可以帮助那些难以达标的国家最终达标。交易价格从2005年的40欧元每吨会涨到2008年的100欧元/吨。根据目前的交易项目以可以实现到2008年减少4.7%的排放,超过总目标的一半多。
在对京都议定书的签署问题上欧盟内部几乎没有任何争议。随着原东欧共产主义国家新加入欧盟,原有的1990年基准指标也大为抬高,相对其他的发达国家,欧盟获得了一些潜在的好处。
美国:美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参与国之一,既不签署该条约也不从条约退出。条约只有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才会对美国有效。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之前,1997年6月25日美国参议院就以95 票对零票通过了“伯德·哈格尔决议”(s.res.98),要求美国政府
不得签署同意任何“不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有具体目标和时间限制的条约”,因为这会“对美国经济产生严
重的危害”。但1998年11月12日参加谈判的副总统戈尔仍然象
征性的签了字。考虑到参议院当时的态度不可能通过该条约,克林顿政府没有将议定书提交国会审议。
7月克林顿政府公布了一份经济顾问委员会的报告,这
份报告认为通过和附件i/b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按照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排放交易,可以使美国减少原先估计花费的60% 就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排放要求。除此之外其他部门的经济评估,包括国会预算办公室、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管
理局等,却都认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有可能会大幅降低美国gdp增长。
现总统布什已经说他不会把条约提交国会批准,他表示原则上他并不反对京都议定书的思想,但是他认为议定书规定的要求太高会损害美国的经济,他强调目前科学界对于气候变化的研究还没有定论。此外,他对条约的一些细节也不满意,例如,他对把附件i国家和其他国家区别对待表示不满,他说:“世界第二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是中国,但是中国却被排除在京都议定书的限制之外。这是一个需要全世界付出100%努力的问题,我们以及世界其他所有国家。美国还要在对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中担任领导地位,但不愿意被需要承担义务的这一有缺陷条约所束缚。相反,美国政府一贯乐于在有关气候变化的事务中担任领导角色。我们现在的做法必须和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这一长远目标相一致。”
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公布的资料,2003年中国人均排放二氧化碳0.74吨,比1990年增长了40%,但与此同时美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了5.44吨,将近中国的八倍。全球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京都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6月,美国环保局公布了《2002年气候变化报告》。一些评论人士认为该报告已经在部分的支持京都议定书,尽管报告本身并没有直接认可该公约。同年晚些时候,曾经调查过京都议定书法律地位的国会研究人员建议通过unfccc,这样可以利用美国的影响力减少议定书中包含不利的条款和目标,而且由于总统并不能独立的履行该公约,国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单独的法律。6月,美国国务院的文件显示当局认同了埃克森石油公司管理层的观点,拒绝气候变化的政策有利于公司摆脱财政困难更好的发展,这其中也包括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态度。另外游说团体“全球气候联合”(global climate coalition)在此也发挥了一定的影响。
在2005年6月的g8会议上,美国政府正式宣布愿意承担“发达国家可以做到的实际承诺,但前提是不损害经济发展”。其实这一承诺和美国政府以前的一贯承诺——到2012年前把“碳密度”降低18%是如出一辙的(碳密度并非指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而是指以gdp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人指出“碳密度”降低18%的实际情况是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在增加。
京都议定书的反对者的核心观点是一旦实施该条约,环境将受益而经济将受害。尽管这是普通人的正常想法,但却是荒谬的。事实是如果美国政府对燃油征收国税的话,反而会大幅度的刺激经济增长(大约每年有1000亿美元)。因为石油生产国(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委内瑞拉等)现在正由于高油价而赚去巨额利润,每桶原油的开采成本大约只有15美元,而市场销售价高达60美元以上。燃油税将会大幅降低石油的消费,自然也就会降低油价,同时美国政府每年还可以获得2000亿美元的税收。消费者现在必须为别的更节能的技术而花钱(例如采用热泵取暖而不是直接燃油取暖),但是政府可以把征收的燃油税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作为这部分投资,这样又可以带动环保企业的发展,最终会为整个行业带来1170亿美元的收益。高油价以及对替代技术的应用会使石油的消费减少9%,仅此已足以使美国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排放要求。对此更详细的分析请参见和。
加拿大:2002年12月17日,加拿大签署了该公约。与此同时,众多的民意测验显示,对该条约的支持度大约在70%。当然也有反对者,主要是一些商业团体、少数气候研究的科学家和能源业人士,他们大多和美国政府持相同观点;另外也有一些人,是担心“美国不受京都议定书影响”会使加拿大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到2005年为止,争论还仅限于艾伯塔(加拿大最大的石油产地)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口水战。但是,还是有国家分裂的疑虑,尤其是艾伯塔地区。
为了减轻这种担心,联邦政府将会争取更多把燃料卖给美国的指标,尤其是天然气。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一开始拒绝了签署京都议定书。澳大利
亚总理约翰·霍华德声称该条约会减少澳大利亚人的工作机
会,澳大利亚为减排做的已经够多的了。联邦中的反对党——澳大利亚工党,却完全支持京都议定书,这成为澳大利亚政
治中最严重争论的议题。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温室气
体排放国。
澳大利亚政府和美国在一起签署了《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关系》。之后,澳大利亚为了达到参加2005年马来西亚东亚峰会的要 求已经补签了京都议定书。
日本:由于该议定书以京都为名,是世界上少数以日本地名
命名的国际重要条约,日本官方与民间普遍以此为荣。日本
不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基本上都是全力支持京
都议定书。日本目前也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绿色能源发展最
进步的国家。
中国:中国政府于2002年9月3日通过签署京都议定书。由于中国 是条约控制框架以外的国家,所以也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说,“发达国家必须要采取措施,然后发展中国家,好比中国,才必须跟进。” 印度:2002年8月印度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由于印度是条约控制框 架以外的国家,所以也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支持《京都调度室书》的日本民众 台湾:由于联合国将台湾视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故同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一样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但实际上台湾是否能逃过这些限制还是遭到一定的质疑;因为中共可能会在此方面展现出“弹性”以加速台湾产业投资中国(台湾温室气体排放遭到限制造成高耗能产业西进),而中共有借机打击台湾经济的不良纪录。
台湾在二氧化碳排放的表现在发达国家中算是相当糟糕的。原因大致在于能源价格过低。
京都议定书-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已经在发展中国家中受到了批评。例如,unfccc同意建立一套“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参与国达成了以下共识: ?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在来看,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 ? 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还是很低的; ? 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控制应该和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另一方面,中国、印度以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被京都议定书豁免,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在工业化时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并造成当今全球的气候变化。然而,有评论者认为,中国、印度、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很快成为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同时,如果这些国家不被京都议定书限制,则无法达成温室气体的减量。
京都议定书-支持意见 支持京都议定书的人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他们认为正是二氧化碳引起全球变暖。参见全球气候变化分析。
凡是本国国会批准了该项条约的国家政府都是支持该条约的。这当中尤为突出的是欧盟和许多环保组织。联合国和一些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甚至包括g8国家的科研机构)也都有报告从不同的角度支持京都议定书。
被提议为国际行动日,也是会议举行的时间。这一提议已经被所认可。
美国民间的支持:在美国至少有一个学生组织“kyoto now!”致力于发动学生们的影响来支持京都议定书减少排放的目标。2004年11月15日为止,九个美国东北部的州加入了“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组织(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这是一个州一级的温室气体交易机制。有人相信通过州一级的项目显示即使联邦政府没有通过京都议定书也同样实现减排,这将会对联邦政府构成压力。正式成员: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罗德岛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和特拉华州
观察员: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加拿大东部省 京都议定书-反对意见
主要两个反对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双方政府的态度也是基于大多数公众的观点。一些政治家一向对全球变暖与温室气太排放的关系表示质疑,他们认为京都议定书是一个险恶的计划,它或者会延缓世界的工业化民主进程,或者会把财富以他们所谓的“全球社会主义”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持这种意见的都是发达国家的政商首脑,不肯放弃既得利益。
某些批评家说关于全球变暖的根本科学问题还未解决。而另一些批评家则认为京都议定书会阻碍经济增长:
? 美国首都规划委员会 ? 美国能源部 ? 新西兰国家银行
把京都议定书说成是“危险的简单化,极无效率的,并且在经济上对工作和生活水平具有破坏作用”。但是,莱比锡宣言的签字人大多是非科学家或在气候研究领域并不擅长的人。有人认为京都议定书对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得不够(纽埃岛、库克群岛和瑙鲁在通过条约时加上了这点),并且标准也定得太低,对延缓气候变化的趋势收效甚微。此外,最近对种植“京都森林”或人工植树造林可以减小二氧化碳排放,提高碳排放额度的规定又有了来自科学方面的挑战。最新的证据表明在小树苗生长的最初十年会将泥土中吸收的二氧化碳释放到空气中,不但不会减少二氧化碳,反而造成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而很多工业化国家已经把植树作为提高碳排放额度的重要方法以尽量避免硬性降低能源消耗减排。这一发现又进一步挑战了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性。但是这一研究还表明十年后的树木对于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还是有益的,支持者人认为该研究至多只是为改良排放额度的算法提供了依据,却不足以彻底推翻植树造林对减轻温室效应的好处。
此外,一些理论家预言,即使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同意按照议定书规定的限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排放量依然不会减少。如果工业化国家为了达标削减对化石燃料的使用,由于供需情况发生改变会导致世界范围内的煤、石油和天然气价格下跌,然后发展中国家就会增加用量,这些理论家预计非附件i国家对燃料(主要是煤)需求的增长会弥补附件i国家的减少量。但是这种预计却完全出自理论家们的主观想法,而缺少客观依据。也有人认为京都议定书错误设定了“可持续性”的主要议题。在一方面同意建立一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先例时,另一方面却忽视其他的可持续发展课题,例如减缓非附件i国家迅速的人口增长率,这显示京都议定书代表了一种反工业化的议程,而不是确实公平的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但反对该说法的观点认为京都议定书只负责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轻大气温室效应的问题,而其他“可持续性”问题自然有其他相关专业的公约去解决。篇2:京都协议书 今年是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5周年。诞生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由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制定,它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199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1998年5月29日,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2002年9月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将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议定书的生效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新阶段。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尽管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没有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有立即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它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与环境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巨大的人口意味着,相比世界上其他经济体,中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生产和消费都要大;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有庞大的农村人口,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必由之路。中国在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仍不完善。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有力拉动下,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飞速发展。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一特征意味着中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中国70%的能源消耗来自于煤炭,这使得中国的co2排放的强度会比其他的国家更多,从1990年至2001年,中国co2净排放增长量达8.23亿吨,占世界总增长量的27%。甚至2009年的时候co2的排放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居世界前列,这都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未来20-50年间,中国处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键时刻。无论是出于保护我们所处的地球生存状态、对人类负责的考虑还是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考虑,中国的选择都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寻求协调发展的道路。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中国也将与国际社会一道,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
中国被视为最具潜力的cdm市场,约占全球市场的40-50%。中国已经建立cdm的管理机构,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将“科学发展观”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根据这一发展观,人类发展与环境的和谐是追求的重要目标,这也充分表明,中国的执政党和中国政府将会一如既往地与国际社会合作,为保持一个绿色而健康的地球做出努力。cdm 在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中国被视为最具潜力的cdm市场,约占全球市场的40-50%。中国已经建立cdm的管理机构,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cdm项目进入中国。截至今年9月21日,国家发改
委批准的cdm项目842个。截至10月30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中国cdm项目达到125个,已获cers签发的中国cdm项目23个,总签发量20182867吨。中国政府对在中国境内开展的 cdm 项目活动有如下要求:应符合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实施 cdm 项目活动不应使中国承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在中国开展 cdm 项目合作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 cdm 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cdm 项目活动应该促进环境友 好技术的转移;cdm 项目活动的实施应该保证 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当前,cdm 合作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cdm项目要经过四个程序:a)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或者通过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提交 cdm 项目设计文档及其他所需材料;b)国家发改委邀请外部专家对建议的项目活动进行评审,并向国家 cdm 项目审核理事会提交评审报告;c)审核理事会对建议的 cdm 项目进行审核,并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格的项目;d)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共同批准该项目活动,并且由发改委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并将此决定通知项目承担
单位。
通过参与cdm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
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cdm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cdm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艰苦谈判,代表们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抑制全球范围内气候持续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协议书》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但该议定书允许澳大利亚增加8%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挪威增加1%,冰岛增加10%。俄罗斯可维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篇3:京都协议书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 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它方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篇4: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t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_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做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做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透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制地减少各种
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书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 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查核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查核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6o0m!u2m:s.y3|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查核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通讯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个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中减去。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共同履行承诺 1.凡订立协议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议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2.任何此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议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议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3.任何此类协议应在第三款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4.如缔约方在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款规定的承诺。5.一旦该协议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整体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议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能源环保论坛8b1f$s!c:a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体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方法问题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晚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国家层级系统来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系统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公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
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
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议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第六条 减少排放单位的转移和获得(联合履约)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它方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款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可在查明问题后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第七条 信息通报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通讯中载列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必要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的承诺期第一年根据《公约》提交第一次清单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类缔约方应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通讯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通讯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率,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通讯所决定的任何时间表。能源环保论坛9m8y4oct9i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制国家通讯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
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 信息的审查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通讯,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列第4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能源环保论坛!`u*t(s,}(t$c:p9}$w 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导,由秘书处进行协调,并由从《公约》缔约方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出的成员组成。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关于由专家审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
第九条 本议定书的审评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这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评进行协调。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动。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适时进行。第十条 继续维持现有承诺的履行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级、目标和情况,在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应: 1.在相关时并在可能范围内,制订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以改进可反映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或模式的质量,用以编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时采用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并与《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国家通讯编制指南相一致; 2.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方案: a.此类方案,除其它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弃物管理。此外,篇5:京都协议书和环境气候会议
京都协议书和环境气候会议: 2011年12月11日,经过14天的马拉松会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终于落下帷幕。和以往的气候大会不一样,本次大会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一是坚持了《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作出了安排;三是在资金问题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四是在《坎昆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适应、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机制安排;五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确了相关进程,向国际社会发出积极信号。
在中国和印度等国的力争下,会议的对发展中国家总体有利,大会通过的文件没有使用欧盟提出的“路线图”、“法律效力”等词句,而改为“进程”和“法律框架”;明确了绿色气候基金的资金来源将以西方的政府资金为主,企业投资为辅,而发展中国家将在自愿的原则下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通过这次会议,暴露出了美国与欧盟的分歧正在加剧,并且公开化。欧盟公开指责美国在气候变暖问题上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而美国则表示对欧盟提出的“路线图”不感兴趣。
而相较于两国的明争暗斗,中国的表现则可圈可点。中国代表在会上的发言中,坚持了两个核心要求:必须坚持《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落实资金援助。中国在本次大会上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明确表明了立场,坚持了原则,显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并且在行动上,中国也走在了许多国家前头,特别是中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地制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会前各界都认为此次会议是《京都议定书》的葬身之地,但是在中国、印度等国的坚持下,《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排放指标制定完成,并且正式确立在2013 年生效。
由于《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年底到期,如何保证发达国家签署第二承诺期成为德班气候大会的关键问题。根据会议达成的有关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承诺的文件,《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目标是发达国家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5%至40%。
与此同时,文件呼吁《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2年5月1日前提交各国的量化减排目标,然后经进一步减排特设工作组讨论,提交下届气候大会并通过各国的量化减排目标。但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此前已明确表示不签第二承诺期,美国也一直拒绝承诺强制减排,因此第二承诺期主要由欧盟国家参与。
不过,尽管德班大会成果积极,但远难称完美,仍留下问题待明年的卡塔尔气候大会解决。
地沟油: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癌症,对人体的危害极大。而因为地沟油几乎没有成本,导致了相当多的人以倒卖地沟油为生,致使大量的地沟油重返了餐桌。据有关专家统计,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甚至达到百万吨级!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沟油制售由小作坊变成了大工厂产业分工细化为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地沟油”生意不但打不死,甚至还越做越大。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一直是我国政府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为什么长期以来发生的“地沟油”事件屡打不绝呢?中公教育专家提醒广大考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利益的驱动。一些黑心经营者将“地沟油”非法贩卖,回馈的利润高达十几甚至几十
倍,从而诱使一些人为了利益,昧着自己的良心,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二是立法体系不完善。现今我国刑法中针对“地沟油”问题还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地沟油”事件的不同环节存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的问题。
三是监管不力。就“地沟油”的监管工作而言,工商、质检、环保、公安、食品监督局等部门虽都有管理职权,但谁是主导部门不明确,长期处于推诿扯皮状态,导致执法监管不到位,整治力度不大,使黑心经营者钻了空子。
四是市场空间很大。“地沟油”的价格比正常食用油的价格要便宜很多,有些企业为了省钱,他们忽视健康,不讲卫生、不讲科学,低价购买“地沟油”食用,这就为“地沟油”销售提供了较大的市场。五是打击难度大。在打击“地沟油”的过程中,不仅它的贩运、制作、销售本身很隐蔽,而且国家没有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再加上也没有研制出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这就给打击工作增加了较大难度。
对策:
“地沟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公众的身体健康,要想有效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就必须制定强有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重权出击。各职能部门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用关注民生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对“地沟油”的综合治理工作。对非法贩运、生产、销售“地沟油”窝点,加大打击的力度,依法从重处理。
二是出台科学的管理办法。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对非法制做“地沟油”食品处罚的检测标准;迅速研制非法使用“地沟油”食品的检测仪器;同时完善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账,切实把好食用油进货关。
三是针对“地沟油”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由于“地沟油”问题存在一系列的环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四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现今我国食品监管千疮百孔,存在执法权力与监管义务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为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地沟油”进入食物链。我们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及时制定科学的管理政策,保证谁监管、谁负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开发“地沟油”的再利用价值。通过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等办法,建立产业化处置、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的疏导机制,以形成一条规范有序的产业链条,变废为宝。把“地沟油”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开发,不仅解决了“地沟油”出路,而且变废为宝,可以生产出大量生物柴油、生物燃料等新能源,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六是广泛宣传。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地沟油”的危害,进行广泛宣传。要深入农村对广大农民进行讲科学、讲卫生、讲健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大对“地沟油”举报的宣传力度,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让所有消费者都参与到这项活动中,堵死“地沟油”流入食品市场,杜绝“地沟油”上餐桌。
第3篇:京都协议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c)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c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不仅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c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c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第四条
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c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第五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第六条
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c)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它方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问题后可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第七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载列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必要的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的承诺期第一年根据《公约》提交第一次清单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类缔约方应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度,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所决定的任何时间表。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定。第八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导,由秘书处进行协调,并由从《公约》缔约方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出的成员组成。
3、审评过程应对一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和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家审评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该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指明在实现承诺方面任何潜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实现承诺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问题,以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进一步审议。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关于由专家审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c)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第九条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这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评进行协调。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适时进行。第十条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在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应:
(a)在相关时并在可能范围内,制订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以改进可反映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或模式的质量,用以编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时采用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并与《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相一致;
(b)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
(一)此类方案,除其它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此外,旨在改进地区规划的适应技术和方法也可改善对气候变化的适应;
(二)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根据第七条提交依本议定书采取的行动、包括国家方案的信息;其它缔约方应努力酌情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强汇和汇的清除、能力建设和适应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c)合作促进有效方式用以开发、应用和传播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专有技术、做法和过程,并采取一切实际步骤促进、便利和酌情资助将此类技术、专有技术、做法和过程特别转让给发展中国家或使它们有机会获得,包括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创造有利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
(d)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促进维持和发展有系统的观测系统并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各种应对战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并促进发展和加强本国能力以参与国际及政府间关于研究和系统观测方面的努力、方案和网络,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五条;
(e)在国际一级合作并酌情利用现有机构,促进拟订和实施教育及培训方案,包括加强本国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人员培训这一领域的专家,尤其是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一级促进公众意识和促进公众获得有关气候变化的信息。应发展适当方式通过《公约》的相关机构实施这些活动,同时考虑到《公约》第六条;
(f)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在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按照本条进行的方案和活动;
(g)在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方面,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
第十一条 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应:(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招致的全部费用;
(b)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3、《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第十二条
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3、依清洁发展机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项目活动;
(c)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5、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效益;(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方式和程序,以期通过对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证明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对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参与,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须遵守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10、在自2000年起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所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诺期内的遵约。第十三条 1、《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者作出。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议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议定书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赋予它的职能,并应:
(a)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情况及根据本议定书采取的措施的总体影响,尤其是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累积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公约》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的程度;
(b)根据《公约》的目标、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查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同时适当顾及《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所要求的任何审评,并在此方面审议和通过关于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c)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别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d)应两个或更多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别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e)依照《公约》的目标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旨在有效履行本议定书的可比较的方法学;
(f)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建议;(g)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设法动员额外的资金;(h)设立为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i)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j)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其它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所导致的任何任务。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公约》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在本议定书下比照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
6、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其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本议定书所赋予它的职能。第十五条 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公约》关于该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第十六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在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对本议定书适用并酌情修改《公约》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适用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运作不应损害依第十八条所设立的程序和机制。第十七条
《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c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第十八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继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势,包括就后果列出一个示意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类别、程度和频度。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过。第十九条
《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二十条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第二十一条
1、本议定书的附件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时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其它说明性材料。
2、任何缔约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提案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过。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任何修正的案文送交《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4、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5、除附件a和附件c之外,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该附件或通过对该附件的修正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6、如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本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c的修正应根据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c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第二十二条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三条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四条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应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本议定书应自其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五条 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2、为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中通报的数量。
3、对于在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第二十六条
对本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留。第二十七条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变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第二十八条
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1997年12月11日订于京都。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于规定的日期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第4篇:京都协议书
今年是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5周年。诞生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由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制定,它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199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1998年5月29日,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2002年9月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将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议定书的生效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新阶段。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尽管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没有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有立即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它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与环境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巨大的人口意味着,相比世界上其他经济体,中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生产和消费都要大;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有庞大的农村人口,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必由之路。中国在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仍不完善。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有力拉动下,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飞速发展。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一特征意味着中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中国70%的能源消耗来自于煤炭,这使得中国的CO2排放的强度会比其他的国家更多,从1990年至2001年,中国CO2净排放增长量达8.23亿吨,占世界总增长量的27%。甚至2009年的时候CO2的排放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居世界前列,这都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未来20-50年间,中国处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键时刻。无论是出于保护我们所处的地球生存状态、对人类负责的考虑还是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考虑,中国的选择都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寻求协调发展的道路。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中国也将与国际社会一道,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
中国被视为最具潜力的CDM市场,约占全球市场的40-50%。中国已经建立CDM的管理机构,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将“科学发展观”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根据这一发展观,人类发展与环境的和谐是追求的重要目标,这也充分表明,中国的执政党和中国政府将会一如既往地与国际社会合作,为保持一个绿色而健康的地球做出努力。CDM 在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中国被视为最具潜力的CDM市场,约占全球市场的40-50%。中国已经建立CDM的管理机构,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CDM项目进入中国。截至今年9月21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842个。截至10月30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中国CDM项目达到125个,已获CERS签发的中国CDM项目23个,总签发量20182867吨。
中国政府对在中国境内开展的 CDM 项目活动有如下要求:应符合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实施 CDM 项目活动不应使中国承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在中国开展 CDM 项目合作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 CDM 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CDM 项目活动应该促进环境友 好技术的转移;CDM 项目活动的实施应该保证 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当前,CDM 合作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CDM项目要经过四个程序:a)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或者通过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提交 CDM 项目设计文档及其他所需材料;b)国家发改委邀请外部专家对建议的项目活动进行评审,并向国家 CDM 项目审核理事会提交评审报告;c)审核理事会对建议的 CDM 项目进行审核,并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格的项目;d)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共同批准该项目活动,并且由发改委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并将此决定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通过参与CDM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
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CDM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CDM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艰苦谈判,代表们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抑制全球范围内气候持续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协议书》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但该议定书允许澳大利亚增加8%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挪威增加1%,冰岛增加10%。俄罗斯可维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
该协议还规定,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减少排放量的义务,可自愿制定削减排放量目标。《京都议定书》需要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55%以上,至少55个国家批准后才能生效。
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25%以上,该国虽于1998年11月签署了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排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义务”为由,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由于头号排放大国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迟迟不能生效。
2004年10月前,全球共有126个国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所占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全球的44.2%。2004年11月5日,俄总统普京签署《京都议定书》,成为第127个批准国。由于俄罗斯的排放量占全球的17.4%,因此,俄罗斯的批准使得《京都议定书》终于可在明年2月正式生效。
第5篇: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 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
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 限于造林、重新遣林和砍伐森林 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窒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就与农用土壤和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等类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他活动是否应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模式、规定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法、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这一决定应在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适用。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间就这些额外的因人而引起的活动作出这一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己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期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知的接受作出决定。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在履行其除本条中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某种程度的灵活性。7.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期,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期间内其总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所记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改变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来源的附件一所列这些缔约方,应为了计算它们的分配数量,在它们的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包括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士地利用改变产生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了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这类附件应根据第二十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7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这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应记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 所列在 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这一差额。经该缔约方的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指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方式履行上述第1款中所指的承诺。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在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依这些条款采取的对应措施对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是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第四条
1.凡同意共同履行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只要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其合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记根据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认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协议各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2.任何这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挂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将协议条件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接着将协议条件或修正或撒销协议的任何决定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3.协议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继续实施。
4.如果缔约方在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改变不应影响到依本议定书确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这一改变只应用于继该改变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这些承诺。
5.如这类协议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合并排放削减水平,这一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应对协议中载明的它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果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城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和连同按照第二十三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计合并排放削减水平,则应依本条作出的通知对其排放水平负责。第五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制度。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的此类国家制度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决定。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窒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方法,并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的。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议定的方法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闻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或调整的任何修订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查明避守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按受的升温潜值。并且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议定的。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第六条
1.为了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这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旨在任何经济部门削减温窒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但:
任何这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任何这类项目须能削减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削减或增强是对任何以其他方式发生的任何削减或增强的补助;
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排放削减单位; 排放削减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排放削减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缔约方执行本款所指的要求有问题,排放削减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在查明间题后可继续进行,但任何缔约方直到任何这类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不可使用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来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第七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了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资料。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将根据下述第4款的规定,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以说明其遵守依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形。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依上述第1款每年提交信息,于本协定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依《公约》应就承诺期第一年提交第一次清单。每一该缔约方应提交依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协定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和在按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的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分。以后提交依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间隔时间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决定的时间表。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关于编制依本条所要求资料的指南,并在其后定期作出审查,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届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也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模式作出决定。第八条
1.附件 所列每 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查组根据《公约》缔约方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通过的指南作出审查。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作出审查。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查的一部分作出审查。
2.专家审查组之间的协调应由秘书处进行,审查组的成员应从《公约》缔约方和酌惰由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人选中。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通过的指导甄选。
3.审查过程中应对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情况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且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定审查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形并查明在履行承诺方面任何潜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到承诺履行情形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间题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进一步审议。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关于由专家审查组审查履行情况的指南,并在其后定期作出审查。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专家审查组关于按照本条进行的审查的报告; 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本议定书的履行所必要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第九条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依据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可得科学资料和评估以及相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资料,定期审查本议定书。这些审查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查进行协调。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这些审查结果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查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应定期适时进行。第十条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待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在不要求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作出任何新承诺的情形下,重申《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的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要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均应:
在相关时且尽可能制订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和在适当情况下制订区域方案以改进可反映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地方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或模式用以编制和定期增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时采用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并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
制订、实施、出版和定期增订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促进适应气侯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在适当情况下制订、实施、出版和定期增订这样的区城方案:
(一)这类方案将除其他外,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此外,适应技术和改进空间规划的方法也可有助于对气候变化的适应:
(二)附件 所列缔约方应根据上述第八条确定的指南就依本议定书采取的行动。包括国家方案提交情况;其他缔约方应设法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酌情说明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包括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强汇及汇的清除、能力建设和适应办法等措施的方案;
合作促进有效模式用以发展、应用和传播有关气候变化的无害环境技术、专知、做法和过程。并采取一切实际步骤促进、便利和酌情资助将此类技术、专知、做法和过程转让给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使它们有机会获得,包括制订政策和方案便利有效转让国有或公有的无害环境技术,为私营部门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和增进获得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在科技研究、促进维持和发展有系统的观察系统和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各种反应战略的社会经济后果等方面进行合作,并促进发展和加强本国能力参与国际及政府间关于研究和系统观测的努力、方案和网络,同时要考虑到《公约》第五条;
在国际一级进行合作,酌情利用现有机构,促进拟订和实施教育及培训方案,包括加强国家机构,特别是加强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人员培训这一领域的专家,尤其是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一级促进公众意识和公众获得关于气候变化的信息。应当制订适当模式通过《公约》的相关机构落实这些活动,同时考虑到《公约》第六条;
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在国家信息通报中说明按照本条进行的方案和活动; 在履行本条中的承诺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
第十一条
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公约》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
提供新的和额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在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指《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方面引起的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还应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促进履行第十条所指《公约》第四条第1款中规定的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现有承诺方面为支付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而所需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必需充足和可以预测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适当分担负坦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的《公约》资金机制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商定的那些指导,应经必要修正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3.《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城和基他多边渠道为履行第十条提供资金。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利用。第十二条
1.兹此规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增进《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遵守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3.依清洁发展机制:
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排放削减的项目活动;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增加的经证明的削减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4.清洁发展机制须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导,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5.每一项目活动产生的排放削减须经作为本议淀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决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衡量的长期效益;
排放削减是对在无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会发生的任何排放减少的额外补助。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程序以期通过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会计责任。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通过经证明项目活动产生的收益份额应用以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之害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需遵照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10.在自2000年起直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实现的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诺期内遵约。
1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届会议分析上述第10款所涉影响。
第十三条
1.《公约》缔约方会议一《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会议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依本议定书要求的决定只应由当时为本议定书缔约方成员的缔约方作出。
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经常审查本议定书的履行惰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议定书得到有效履行而必要的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交托给它的职能,并应: 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情况、根据本议定书采取的措施的全面影响,尤其是对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和它们的累计影响,以及正在实现《公约》目标的进展程度; 定期根据《公约》的目标、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以及科技知识的演进审查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方的义务;同时适当顾及《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第七条第2款要求的任何审查,并在这方面审议和通过关于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报告;
促进和便利交流关于缔约方为处理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不一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作出的承诺;
在两个或更多缔约方提出要求时,促进它们为缓解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得到协调,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不一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约》的目标和本议定书的条款,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促进将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为编制和定期改进便利有效履行本议定书而议定的可比方法,并就此提供指导;
就履行本议定书所必要的任何事项作成建议; 设法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调动额外资金; 设立为了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征求和酌情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资料;
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要的其他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决定产生的任何任务。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公约》的财务规则,应依本议定书规定经必要修正予以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另外作出决定。
6.秘书处应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此后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未加入本《公约》的上述组织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国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团体或机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按照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寥规则。第十四条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依照本议定书为其指派的职能。第十五条
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与这两个机构依《公约》行使职能有关的规定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同时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只应由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作出。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第十六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在尽早实际可行时考虑并酌情修改对本议定书适用《公约》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适用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运作不应损害依第十七条设立的程序和机制。第十六条之二
《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特别是关于排放贸易的核查、报告和会计责任规定相关原则、模式、规则和指南。为了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可参与排放贸易。这种贸易应是对为了履行这些承诺的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第十七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断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的情势,包括就后果列出一个指示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类型、程序和次数,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通过。第十八条
《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本议定书。第十九条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5.对于任何其他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夭起对其生效。第二十条
1.本议定书的附件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时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通过后生效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行政性质的任何其他说明性材料。
2.任何缔约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过。提议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项附件或修正的届会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任何修正送交《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4.缔约各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议的任何附件或对某一附件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该项附件或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附件或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5.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或修正的附件,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或修正该附件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项附件或修正案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该项附件或修正案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6.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应根据第十九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第二十一条
1.除下述第Z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二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第二十三条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签署并须经属《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并自本议定书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人。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于保存人。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国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第二十四条
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一其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一已经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为了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这些《公约》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中通报的数量。3.对于依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4.为本条之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五条
对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六条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较迟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第二十七条
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订于京都。附件A 温窒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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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CO2)o
甲烷(CH4)o
氧化亚氯(N2O)o
氢氟碳化物(HFCS)o
全氟化碳(PFCS)o
六氟化硫(SF6)
部门/源类别 能源
燃料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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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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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业 制造业和建设 运输 其他部门 其他
燃料的易散性排放 固体燃料 石油和天然气 其他 矿产品 化工业 金属生产 其他生产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碳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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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溶剂和其他产品的使用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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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发酵 o
粪肥管理 o
水稻种植 o
农用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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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热带大草原进行有规定的燃烧 o
对农作物残留物的田阎燃烧 o
其他
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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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固体废物 o
处置废水 o
处置废物焚化 o
其他 附件B
缔约方 排放量限制或削减承诺(1990年起的百分比变化)澳大利亚 108 奥地利 92 比利时 92 保加利亚 92 加拿大 94 克罗地亚 95 捷克共和国 92 丹麦 92 爱沙尼亚 92 欧洲经济共同体 92 芬兰 92 法国 92 德国 92 希腊 92 匈牙利 94 冰岛 110 爱尔兰 92 意大利 92 日本 94 拉脱维亚.92 列支教士登 92 立陶宛.92 卢森堡 92 摩纳哥 92 荷兰 92 新西兰 100 挪威 101 波兰 94 葡萄牙 92 罗马尼亚 92 俄罗斯联邦 100 斯洛伐克 92 斯洛文尼亚 92 西班牙 92 瑞典 92 瑞士 92 乌克兰 10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92 美利坚合众国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