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_补充协议二最终版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9:10: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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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出卖人:高密家盛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作为该合同之补充,以资共同执行并遵守:

第一条:出卖人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约定履行:

1、预售商品房竣工且“单体验收”经监理、设计、施工、勘察等单位验收合格后,且能保

证供水、供电,出卖人将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正式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2、按揭贷款购房的客户,须与银行签订符合出卖人要求的按揭贷款协议并放款至指定账户

后方可交房

第二条:买受人在本合同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时,按买受人在本合同所预留的联系方式选择便捷方式通知;出卖人按该地址寄发书面通知书,自书面通知书寄发之日起10日后,即视为已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地址变更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系境外居民的,应当预留境内通讯地址或指定委托人代为接受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第三条: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

1、买受人必须按银行要求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银行按揭贷款

所需的资信证明及相关资料。每逾期一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若银行要求买受人补充材料,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起5日内补齐,买受人逾期递交的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按日以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如因买受人提供材料不实影响按揭贷款,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材料的同等违约责任。

2、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通知起3日内携配偶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指

定地点签署贷款文件,并积极配合银行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有关手续直至银行发放贷款。

3、银行批准贷款额度如不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差额部分买受人

应自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若由于买受人自身方面原因导致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买受人必须于出卖人书面通知之

日起10日内更改付款方式,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买受人应按《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之约定还本付息,如买受人违约致使银行从出卖人账

户扣款,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出卖人处归还款项。在商品房交付时如买受人未按期还款,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直至买受人缴清出卖人代垫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为止。

以上各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买受人逾期的,须向出卖人付逾期违约金(按日以

贷款总额、贷款差额、应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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