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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企业用人制度改革,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和用工的要求,向甲方推荐和
提供劳务工,并经甲方认定后(由甲方提供使用人员花名册),作为乙方劳
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派往甲方工作。实际派往人员数以当月双方
共同确认的结算单为准。
乙方招收劳务工的方式、期限等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派往甲方工作的劳务工与甲方签订为期二年的上岗合同,协议的期限应与乙方和劳务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上岗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劳务工与甲方之间属于被派遣劳动者
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乙方应当对劳务工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经双方同意被派遣劳务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长于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劳务
工的派遣期限顺延到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第三条劳务工与甲方签订的上岗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可根据生产(工
作)需要续订上岗合同。如不再与劳务工续签上岗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
乙方,待上岗合同期满后,由甲方退回给乙方,乙方为劳务工办理终止劳动
合同手续。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保证在劳务派遣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劳务工均与乙方依法建立
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务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务工的上岗合同并将
劳务工退回乙方,但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劳务工和乙方(本条第1、2、3、4项除外)。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符合约定的解除上岗合同条件的。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劳务工时应清楚告知其甲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甲方依据本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工的上岗合同,乙方同时也解除劳务工的劳动合同,如属本条第5、6、7项(劳务工本人提出解除上岗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除外)情况解除劳务工的上岗合同并退回乙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甲方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因业务发展、机构改革等原因,甲方可在本协议期内增减劳务工,由此引起的经济补偿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职责
1、负责劳务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日常岗位管理,对劳务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岗位培训等教育。
2、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劳务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3、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和法定节日休假制度,执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规定。
4、审核确认劳务工工资、劳保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并协
助乙方做好各项费用的支付工作。
5、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每月按时足额将劳务工的工资和
其它福利费划入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6、依法按规定为劳务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每月按时将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保费划入乙方银行帐户,并提供缴费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乙方职责
1、按照甲方的用工要求和条件推荐和提供员工,为甲方同意聘用的员
工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招用外来流动人员经甲方审核同意,调配费由甲方负责。
2、负责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
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手续。
3、按甲方审核确认的劳务工名单和当月工资、福利费数额,按时足额
支付被派遣劳务工的工资。
4、为劳务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交社会保险费用;为终止、解除劳
动合同的劳务工办理停保、结算、转移及申领失业救济金等手续。
5、建立劳务工人事档案,以及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必备的其它资料。
6、办理劳动用工年审和社会保障年审工作,并承担年审费用。
7、受理劳务工有关劳动保障事务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工作。
8、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工办理退休及享受相应待遇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劳务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治疗待遇等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甲方、劳务工本人分别承担费用。
第九条劳务工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事故,以甲方为主,乙方协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结案,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劳务工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承担费用。但个别劳务工因在原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仍未停社保的和已过退休年龄仍聘用的人员,如发生工伤,其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则由甲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条 劳务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做好调
解工作,调解无效进入仲裁和诉讼阶段时,以乙方为主代理仲裁和诉讼,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劳务派遣期间内,乙方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废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废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及《湛江市的残废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残废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废人就业保障金,甲方须按乙方缴纳的款项,全额支付费用给乙方。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非湛江市区户口的劳务工加付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所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在划拨劳务工工资时一并结算,并通过银行将当月的代理服务费划入乙方帐户。乙方根据每月所划入的金额总数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发票。
第十三条劳务工的工资,由甲方在每月日前(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将当月应支付劳务工的工资总额划入乙方开户银行帐户。同时,将当月工资发放表(含劳务工名单、身份证号码、工资组成及数额,应发工资额,扣缴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额)交一份给乙方。
第十四条乙方在每月日 前(以甲方汇款到达乙方帐户为准,如遇
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工作日),将劳务工工资汇入劳务工本人帐户。
第十五条劳务工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前将当月由企
业缴纳的社保费划入乙方银行帐户,并提供劳务工缴费工资额和相关资料。如有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甲方需在每月的10日前将增减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发电子邮件并电话通知乙方,由乙方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缴费手续。
第十六条如甲方未能按时(每月15日前)将劳务工的社保费划入乙方银行帐户,造成停保引起的纠纷;或因甲方未按时将劳务工的参保资料交乙方,造成投保错误的损失及导致要加交滞纳金的,由甲方负全责。
如甲方已按时划拨社保费款项后,乙方未能按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劳务工的投保缴费手续,造成投保错误的损失及导致要加交滞纳金的,由乙方负全责。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双方应及时交换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经友好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十九条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有未尽事宜或实施中出现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协议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月日至2013 年 月日止。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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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
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