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物业应急维修街道特约服务站协议书(正式稿)_应急照明灯维修协议书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7:27: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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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物业应急维修街道特约服务站框架协议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业管理中心

乙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丙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房屋管理办事处

丁方: 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物业公司

为建立健全新区物业应急维修服务“1+38”网络体系(1个服务信息平台,加38个维修特约服务站),新区开展试点建立以街镇为基本服务范围的“物业应急维修特约服务站”。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经协商一致,就“浦东新区物业应急维修花木社区特约服务站”(以下称花木应急维修服务站)建设达成以下框架协议:

3-2乙方或相关部门对委托该服务站实施的专项服务所需经费,由乙方向丁方给予补贴。

3-3服务站建立后的应急维修服务方面收支差额部分,由乙方和丁方协调后予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服务站主要服务责任

4-1建立健全花木社区居住小区应急维修服务网络,根据乙方和丙方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维修服务的指导、监督。

4-2接受本辖区内应急维修服务能力不足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托实施应急维修服务;

4-3根据物业服务热线962121接受的花木辖区内居民报修事件的应急处理,在确保花木辖区内房屋应急维修的情况下,对新区范围内出现物业突发事件时予以增援、救助;

4-4根据乙方或丙方安排,在花木辖区内积极配合做好物业企业与业主间的维修矛盾协调,协助并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对小区内各类设施设备的查险、排险工作;

4-5根据乙方或丙方防台防汛的总体部署,在花木辖区范围内做好本地区住宅小区内的防汛防台各项工作,协助开展群租整治和拆除违法搭建等工作;

4-6 根据乙方或丙方的安排,在花木辖区范围内为无人管理小区提供有偿临时性、过渡性物业应急维修服务;

4-7上级或街道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服务规范和要求

5-1丁方应保证花木应急维修服务站提供维修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服务规范。属于应当持证上岗的维修项目,丁方必须保证维修操作人员持有相关证书。

5-2丁方应保证花木应急维修服务站在服务中遵守以下规范:

5-2-1接待规范。接听电话态度和蔼,讲礼貌,用语规范,有问必答。

5-2-2受理规范。凡是接到报危险和急修项目,必须受理、派单到现场处理,对受理的报修必须及时录入电脑登记、制作物业维修单、派工。

5-2-3处置规范。当场能解决的急修项目,应当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项目,应向报修人讲清原因,采取临时措施,并协商后续处理方法。

5-2-4回访规范。应做到每单必回访,询问修理人态度和修理质量,核对收费金额,对有疑惑的报修人要做好解释工作。

5-2-5收费规范。严格执行公布的或与报修人双方协商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

第六条信息报送

6-1丁方应当按照甲方、乙方或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受委托的情况、受理物业报修等服务情况,如实提供其代行部分监管职责基础上所掌握的全部情况。

6-2丁方应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接报发生的信息以月报表的形式报送给丙方。但是丁方接报的物业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乙方、丙方指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七条不正当利益禁止

7-1丁方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接受物业企业委托服务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协议期限

8-1本协议期限为壹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8-2协议期届满前三个月,由本协议签署方另行协商是否延长。

第九条协议终止条件

9-1 协议期间因丁方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违反本协议第5-2-5条规定,不认真履行服务职责情形严重的; 严重违反服务规范、不遵守服务要求及规定情形严重的;

在服务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情形严重的;

服务行为被投诉且服务站有责任一年超过10件的,或者被新区或本市新闻媒体曝光一年超过2次,但未及时处置的。

第十条提前终止的赔偿

10-1因丁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丁方应向甲方退还用甲方补贴款购置的设备,并按每提前一年终止赔偿设备折旧费2万元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物业应急维修服务项目

11-1 本协议书称物业应急维修服务项目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用设施损坏发生危险;

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因水泵故障和进水表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电梯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或电梯关人;

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

房屋漏水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第十二条协议文本

12-1 本协议经四方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12-2 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签署方各持一份,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交委备案一份。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业管理中心(盖章)

签署人:签署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盖章)

签署人:签署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房屋管理办事处(盖章)

签署人:签署日期:年月日

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物业公司(盖章)

签署人: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丙方: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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