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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压配电线路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甲方(供电部门):南宁供电局江南供电分局
乙方(业主单位): 丙方(施工单位):
乙方和丙方因 地铁二号线 项目建设需要进入甲方电力设施在位于星光大道凤凰纸业公司宿舍门口的,东区917线天筑丽城1开闭所至天筑丽城2开闭所联络电缆 的保护区作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三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安全责任
1、乙方和丙方进入线路保护区施工前报甲方后,甲方应对乙方和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或资料,可通过签订本协议书约定有关安全事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和丙方执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和丙方现场施工机具或施工作业等不满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要求或者有可能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满足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要求为止。
4、乙方和丙方因施工不当造成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和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和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二条 乙方和丙方安全责任
乙方和丙方对工程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触电伤害、电网、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和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1)划出安全范围,做好现场施工的安全警示标识、危险区域设置警示围栏等警示措施,确保主管施工安全的负责人及危险机具操作人员能够按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责任传递到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及每一位施工人员。
(1)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宽度: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2)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
他有害化学物品;10米之外开挖取土不得影响电力设施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
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3)不得在保护区内堆土,如有特殊施工区域,必须保持土面与电力线的距离不小于表3 所规定的距离;
4)严禁吊车在高压线下方或跨越高压线进行起吊作业。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
吊件、建房设备、工器具、材料施工人员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
净空距离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距离;
5)在电力路线下方通过的泥头车、挖掘机、推土机、吊车、运输车辆等高大机械必须保
证表4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6)不得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7)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8)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9)不得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10)不得影响电力设施交通的畅通,应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
辆通行的道路;
11)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12)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
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 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3)不得进行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交甲方备案,施工前乙方和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3、开工前,乙方和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4、乙方和丙方应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施工范围装设施工机具与电力线路需保持的安全距离警示牌或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电力线路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5、乙方和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6、乙方和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因高压线触电)、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电力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7、乙方和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施工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用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和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和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三条 甲方、乙方和丙方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
甲乙丙三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1、甲方指派(姓名及电话号码)胡敏*** 负责与乙方和丙方联系电力设施安全防护方面的工作。
2、乙方和丙方应设有专职电力设施保护安监人员。乙方指派(姓名及电话号码);丙方指派(姓名及电话号码)作为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并与甲方保持联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和丙方现场施工造成甲方电力设施基础稳定、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乙方和丙方依法承担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事责任;甲方将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电量损失金额,被损坏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乙方和丙方还将赔偿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乙方和丙方现场施工机具或施工作业等不满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要求或者可能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经甲方对乙方和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甲方将启动“电力设施联动保护机制”对乙方和丙方相关用电区域进行停电,暂缓用电报装业务,并上报当地政府与案件部门要求处理。
3、发生以下情况需停工整顿的,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和丙方承担;(1)人身伤亡事故(因高压线触电);(2)发生甲方电网、设备事故;(3)发生乙方和丙方现场施工机具或施工作业等不满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要求或者威胁甲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需要整改的。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和丙方向甲方办理完毕退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之日终止。
第六条 本协议期限内,三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法 发生争议的,三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和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经三方协商,需补充的其他条款: 甲方(盖章):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江南供电分局 甲方代表:(签名)
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8——18号
邮编:530031 电话:*** 电话:2701319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南宁市江南区 附件:事故定义与等级确定 附件
事故定义与等级确定
1、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前,事故的定义和等级确定: 1.1 人身设备事故的定义和等级确定:
1)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事故定义和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
2)一般人身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人身重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进行界定,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造成500万及以上,不满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A类、B类一般设备事故,是指《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事故定性。
6)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人身轻伤的确定按法(司)法(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标准。1.2电网或电力系统(以下简称“电网”)事故的定义和等级确定:
1)重大及特别重大电网的事故定性按上级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来确定。2)较大电网事故是指《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特大电网事故。
3)一般电网事故是指《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重大电网事故。
4)A类、B类一般人为责任电网事故,是指《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事故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