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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派遣单位):重庆飞驶特人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214号农垦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一)本协议所称“派遣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派到甲方工作的并与乙方签订劳动
或实习(针对在校学生)合同的人员。
(二)本协议所称的“服务”,系指甲方以书面形式注明的,由乙方所提供的劳务以及劳务管
理。
(三)本协议所称的“服务费用”,系指甲方因得到乙方的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总
和,其中包括: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管理费;
2)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3)乙方按照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商业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
4)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四)本协议所称“劳动报酬”,系指按规定应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和补
贴的税前总和。
(五)本协议所称“税前”,系指在乙方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法定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之前的数额。
(六)本协议所称“社会保险费及商业保险费”,系指按照相关规定应为派遣员工缴纳的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费用。
(七)本协议所称“入厂日期”,系指派遣员工至甲方处接受入厂培训首日。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派出派遣员工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不定期将所需派遣员工的数量、用工要求、派遣期限等
用工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派出派遣员工至甲方从事劳动。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的载明上述用工信息的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派遣员工派遣期限为半年,自甲方确定的该派遣员工入厂日期开始计算。若派遣期限届满甲方不再使用该派遣员工的,应至迟于派遣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届满后回到乙方,与甲方的用工关系自然终止。否则,乙方视作甲方继续使用派遣员工,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派遣期限。
第三条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的期限为1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后不愿续约的,或在本协议期限内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至迟
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解除协议。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如有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尚未到期的,甲乙双方就此类员工其派遣
合作期限自动顺延。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对乙方推荐的派遣员工有选择权。
2、甲方可以向乙方推荐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乙方应优先考虑,为其办理录
用等有关手续,作为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
3、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且无需承担任何赔
偿费用:
1)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予辞退的;
3)符合本协议附件一中规定的情形,应予立即辞退的;
4)派遣期期满的;
5)不能胜任工作的;
6)员工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调整的。
7)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4、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5、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所安排的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及相关的材料。
6、甲方可对派遣员工实行考评制度,并将考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
7、甲方可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直至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应保证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员工同等休假权利。
3)派遣员工在甲方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伤害事故、事件的,甲方应在事故、事件
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甲方所在地或医院处理。
乙方负责垫付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并办理工伤申报、认定、鉴定和保险理赔等手续,甲方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协助和配合。
4)因为甲方生产原因,可以提前通知乙方将派遣员工退回。退回人数在派遣人数总量的10%以下的,甲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退回人数在派遣人
数总量的10%及以上的,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可按照法律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对甲方不适当行为
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改正,直至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由此产生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ii.iii.因甲方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致使乙方未能依据有关协议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商业保险费的;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乙方派遣员工身体健
康的。
3)乙方可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改正,直至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或商业保险费超过一个月,在乙方
提出支付要求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因以上原因解除本协议后,乙方有权将派遣员工撤回。乙方将派遣员工撤回的,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及劳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面试、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依照甲方提供的资料,使派
遣员工知悉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及岗位信息(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确保派遣员工
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工时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乙方应做好岗前培训的培训记录和员工签到,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培训
记录。
2)乙方应每周最少一次指派专职业务员前往甲方,代表乙方承担对派遣员工的管理
职责。
3)当派遣员工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应为派遣员工办理录用、退工等手续。
5)乙方应督促并协助因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离开甲方的派遣员工及时办理相关用工
关系和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关系停保、转移及离职手续。
6)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派遣员工的考勤数据和变更内容,制作派遣员工的月度工资。
(涉及公司的工资政策,由甲方核算,乙方发放)
7)乙方应在向甲方派遣员工前办理重庆市相关部门要求的该员工的各类证件。
8)甲方让乙方招聘到位的员工,乙方应在15天以内安排到岗。
第六条关于工作时间和工时制度
第七条服务费用的支付及工资单的发放
(一)甲方在 次月7日按综合费用元/人/月支付给乙方:其中包括:月工资(每周6
天,每天工作8小时)+社会保险费及商业保险费用企业承担部分+商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若派遣员工有事假、旷工等不应支付工资的情况出现时,工资等费用按甲方管理制度处理。
(二)乙方在 次月10日将经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划入派遣员工的个人银行帐户。
并按规定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 次月10日逢双休日或节假日,劳动报酬和薪资明细单必须在前一个工作日发放。如乙方未能按时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由此引起的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中不可抗力除外。
(三)若公司薪酬调整,派遣员工费用统一在第二年1月份调整。
第八条派遣员工离职
(一)甲乙双方均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择业自由。如派遣员工在派遣服务期内向乙方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乙方在接到派遣员工呈交的解除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为该员工办理有关退工手续。乙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二)如派遣员工在服务期间内向甲方提出解除服务关系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交
甲方。
第九条协议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超出前述时间的加班,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2)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改正、违约方在期满时仍未改
正,另一方据此有权书面提出解除;
3)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对派遣员工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另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
期改正,违约方在期满时仍未改正,另一方据此有权书面提出解除;
4)因不可抗力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情形之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三
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条违约赔偿责任
(一)本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须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对方因一方违约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及预期利益损失等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派遣员工与甲方发生争议的,由乙方负责与派遣员工进行沟通,听取派遣员工的意见,并妥善处理该争议。对于派遣员工的不合理要求,由乙方负责解决处理。
(三)本协议中有争议或无效的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
(一)因乙方招聘原因不能招聘到位或因派遣员工大量流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甲方损失。
(二)乙方派遣到甲方的人员在工作6个月后,通过甲方选拔后,应统一转为甲方的正式员工。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影响本协议履行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
议加以解决,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同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属于己方之任何权利和
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包含下列附件,共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214号农垦大厦4
楼
加盖公章: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代表人联系方式:023-67765107
E-mail:E-mail: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2012年 3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