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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尚景苑一期项目 外墙内保温 材料供货合同
需方单位(甲方):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供方单位(乙方):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的合法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材料供应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万科尚景苑一期 高层1号-9号楼
1.2 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福泉山路福定路路口
1.3 业主单位:上海重万置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 供应的材料名称:粘结石膏、复合保温板、EPS板、XPS板、网格布、接缝粉、粘结砂浆 系统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暂定合同金额(大写)肆佰零叁万贰仟零叁拾柒元陆角整小写4032037.6元,保温面积为48750㎡(暂估)
3.1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到的数量为准。
第四条 质量和技术标准
4.1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供应材料。有国家或部颁技术
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按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业
主专门约定的标准,甲、乙方必须约定并在第二栏中给予写清。
4.2甲、乙双方约定材料验收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a)《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b)《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炮沫塑料》(GB/T 10801.1-2002)
c)《玻璃纤维网格布》(JC561-1994)
d)《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3-2005、J10598-2005)
e)《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f)《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g)《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h)《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i)
j)《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纸面石膏板》GB/T9775-1999
k)《复合纸面石膏板企业标准》
4.3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
《产品合格证书》、《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国家相关部门及上级监管部门强制的必需提供)和替他相关技术质量质料。
4.4其他要求:
4.5上述提及各类标准有冲突的,以条款约定严格的为准。
第五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国家相关部门及上级监管部门强制的必需提供)和其他相关质料。
5.2验收标准按甲、乙双方上述第四条约定的该材料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标准或行业
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或业主专门制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各类标准有冲突的,以条款约定严格的为准。)
5.3甲方有提前送材料样品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送审材料样品,样品送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样品本身、还包括提供样品的材料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技术质量质料。一旦甲、乙双方签约后且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正式交货时材料的质量、外观、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准用证、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质料应保持和样品一致。如所进材料和样品不一致,乙方属违约,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4甲方有权于材料出厂前对材料进行测试检验,乙方必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5天
通知甲方。
5.5材料数量以甲方书面签收为准。材料外观质量甲方应及时验收,必要时须经过
业主和监理的验收通过,甲方、监理或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
5.6经核查该批产品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5.7甲方在材料到场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实因该批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如返工、工期延长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8乙方在材料运抵交货前5天通知甲方,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或堆放仓库。
5.9乙方须负责材料正式交货前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的人身和材料的安全,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伤害或材料受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材料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乙方对材料质量责任的期限: 2年
8.1交货时间(包括每批材料交货时间和数量的约定):
甲方有特殊情况要求送货必须提前3 天书面告知乙方。
8.2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万科尚景苑一期项目现场
8.3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和书面交验签字记录,必要时须得到业主和监理的书面验收确认。
第九条
第十条 材料付款方式: 材料结算方式:
10.1 本工程预付款为0元。
10.2 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按实际供货量上报甲方,经甲方及监理核准认
可、且经业主认定供货量并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后,甲方按被核准的每月完成供货量的70%支付。
10.3 供货完毕,且验收通过后的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书,经审
定后,正式办理结算手续。
10.4 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
至结算价的95 %工程款予乙方,余下的5%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甲方及业主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时,付清全部质量保证金余款。
10.5 甲方承诺收到业主方进度款15天内,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予乙方。10.6 乙方提供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单位名称必须
与合同单位名称相符,如出现假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乙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支票同合同中的单位名称相符,并加盖“不得背书转让”章,在履行本合同时不得随意更改单位。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 质量保证期限:乙方应对本工程质量保证2年,质量保证期
从工程集中入住开始算起;分批入住的,分批计算。
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的质量或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
题均将由业主委派的第三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
须接到甲方指令24小时内派人至维修现场协助甲方核定维修方
案及工程量,无理由逾期将被视为默认。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
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12.2 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
货视作不能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12.3 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或材料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
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或无力按约定质量标准交货的乙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甲方通报业主同意后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
此造成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
12.4 乙方不能全部或不能部分交货的属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按不能交
货部分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12.5 因甲方不能及时对乙方所交货物进行验收,而造成的除质量之外的所
有问题,甲方应完全承担责任。并为不能及时验收而延误乙方材料款回
收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当次货款总额的0.5%计算,按
天累计。
12.6 由于合同一方原因,造成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时,属于违约行为,违约
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延误一天,按本合约总价的1‰计
算,按天累计。
12.7 合同双方,由于非对方的其它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
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8 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
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13.1
13.2
13.3 甲、已双方协商一致;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的;除赔偿违约损失外还可解除合同;
13.4
13.5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一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合同一方其他违法行为已影响合同履约的。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乙方车辆及材料在运输途中及到达甲方现场后应遵守国家和地方
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15.2 乙方在施工现场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
要求。
15.3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
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15.5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正本1 份,副本2份。
15.6
合同签订单位: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
委托代理人: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