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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新贵商场招商合作协议
(讨论稿)
甲方:楚润科贸
乙方:济南科技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之原则,就甲方西城新贵商场(以下简称本商场)一到三层所有商铺的招商合作事宜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方将所属西城新贵商场一到三层所有商铺的招商运营管理工作委托给乙方负责办理。
2、甲方将使用乙方“济南科技市场”的品牌进行冠名招商和运营。
第二条合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西城新贵商场三层所有商铺的招商工作,并支付乙方相应收益。乙方为该区域的商铺进行对外招商,并协助甲方对所招商户在租赁期内进行管理。
第三条合作及计算收益的期限
本协议合作及计算收益的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在本协议期限内,双方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一切义务,同时享有本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合作招商场地及面积
甲方所属位于临沂市临西五路与青年大街交汇处东南角西城新贵商场一至三层所有商铺所占区域。商铺可使用面积分别为一层2037㎡,二层1838.46㎡,三层2079.8㎡(以一至三层招商图纸为准,见附件一)。实际计算收益的招商总面积以甲方与乙方所招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面积总和为准。
第五条初次招商完成日期
乙方首次招商须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3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招商质量
乙方必须确保招商中的质量。乙方所招进商户必须是有实力的,从事IT、数码、通讯及其辐射和外延产品的经营者。严格杜绝乙方招进炒摊位商户。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招商户的资格进行审查。经甲方审查通过并与甲方签订了本协议第八条所述全部法律文件的,视为乙方所招的该商户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招商质量要求。
第七条招商条件
在合作期间,乙方需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招商:
1、租金标准。乙方首次招商,商铺租金标准为一层≥3元/天/㎡,二层≥1.5元/天/㎡,三层≥1.2元/天/㎡;
2、商场的出租签约率在本协议第一年招商时按照第四条所示面积计算应达到一层85%以上;二层75%以上,三层65%以上,达到此签约率的认定以商户与甲方签订了本协议第八条所述全部法律文件并且甲方收取到前述比例的租金和各项应收费用为标准;
3、租金涨幅。在国内国际形势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基于物价上涨和货币币值的变化以及本商场经营状况适当提高租金标准;
4、本商场的经营范围限制在从事IT、数码、通讯及其辐射和外延产品的经营者范围内,乙方不得超越上述经营范围进行招商;
5、所招商户应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协议和经营管理协议并按时足额交清租金及各种费用;
6、所招商户均有合法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手续和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合法的资质证明与身份证明等在内的经营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且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7、所招商户应服从甲方和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各种基于对本商场整体的管理与规划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乙方所招商户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应由甲方与该商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
第九条乙方的收益
乙方依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招商工作,且甲方与商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商场管理协议且商户交纳全部租金及各项应收费用后,享有本协议履行期内的以下收益:
1、乙方派来我商场执行招商运营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乙方派来我商场的招商运营管理人员共10人,年工资总额50万元。
2、超出招商标准乙方所得超额收益的分成(1)乙方对外招商价格须经甲方同意。招商价格及出租率超出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超出部分的超额收益由甲乙双方按照2:8的比例分成(甲方占8成,乙方占2成)。本协议期内以后的每年度均按此执行。
(2)超额收益是指扣除甲方依法为该超额收益支付的税收和其它行政性收费后的净收益。
3、乙方的品牌使用费
.合作期间第一第二年免品牌使用费,第三年开始视第二年的招商成功比例,如保持在85%、75%、65%的比例,则甲方付乙方品牌使用费60万元/年。
甲方应于每年度确定乙方完成招商标准后的最后一个月的月底之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该年度的上述收益。
第十条对于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本商场现有经营的商户双方协商解决(是否继续留用),如乙方对此部分商户不予接纳,则由甲方自行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乙方必须保证招商进度和招商质量。在招商过程中如果出现下述招商进度缓慢,或乙方不能履约,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甲方发出后30日时,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前述收益。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半月内 乙方没有完成前述招商标准的一层75%(含)、二层65%(含)、三层55%(含)的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没有完成招商面积的一层85%(含)、二层75%(含)、三层65%(含)视为乙方招商进度缓慢。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没有完成招商标准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后至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期间,闲置商铺面积超过拟招商总面积25%的情形持续超过30日的,视为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收益的,逾期一日应另承担所应欠收益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场的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设计说明、装饰安装标准、基础配
套等文件均真实、准确、有效;
2、甲方提供招商管理办公场所,负责提供必备的办公设施;
3、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实施方案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超过72小时不予以答复
视同确认;
第十四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一期整个项目的招商调研、策划、形象整合、广告方案等;
2、乙方根据项目不同的招商阶段,制定相应的策划方案和创意并及时提供给甲方,经
甲方确认后予以实施;
3、乙方负责制定双方文件往来执行确认制度,并列为合同附件;
4、协助甲方与商户签署商场租赁经营合同书和管理协议;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之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宣传推广费用的支付
甲方负责项目广告宣传推广费用及广告的各项审批手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30万元给乙方,作为本协议第一年度招商宣传推广费,本协议期内其他年份中,甲方在每年度开始后的日内要向乙方支付10万元作为商场的宣传推广费。乙方必须保证此费用用于商场的招商宣传推广,如乙方将此费用挪作他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缴纳此项费用双倍的违约金给甲方。如乙方未达到前述招商标准,双方解除本协议,则乙方应于双方解除本协议后的1月内将甲方已付之宣传推广费原额返还给甲方。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高于300万时,还应给予赔偿;
2、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扩大招商面积
如因招商经营需要,需在一至三层以外扩大商铺面积时,双方可协商后仍按本协议执行。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