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_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4:36: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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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田兵,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年44岁,重庆市铜梁县

侣俸镇文曲村人,塔吊业主。(以下称甲方)乙方:羊黄金,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年26岁,三台县新生

镇星火办事处百胜村人,塔吊安装工。(以下称乙方)全权代理人:张靖,男,汉族,本科学历,三台县古井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09年11月4日,乙方到三台县西平小学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工地,代表塔吊租赁安装公司,为塔吊业主田兵安装塔吊,由于安装施工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操作不当掉下塔吊受伤(伤情见“病情证明”、“司法鉴定书”),甲方知悉乙方受伤后立即送乙方到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乙方治愈出院。经核实,乙方委托(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各项索赔权利)全权代理人张靖与甲方协商,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在乙方住院治疗期间,已经付给乙方人民币共28000.00元,其中医药护理费用约1.9万元,除开医药护理费剩余的费用,乙方不再退还甲方。

二 除开前期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28000.00元人民币外,甲方再赔偿乙方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该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

三 该赔偿为一次性赔偿,乙方或全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视为对已知权利的主张穷尽和对未知权利的放弃,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无权再要求甲方及工程总承包人进行赔偿,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 该费用在协议签字后10天内付清,即2010年5月2日前付清。

五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指印):乙方(签字按指印):

代理人:

见证人签字: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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