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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读生校外安全的协议
发表时间:2010-9-2 17:51:51 点击次数:733
肥城市高考补习学校
关于走读生校外安全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等10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走读生安全与学生家长协议如下:
第一条:学生为我校走读生,其家长是该生校外安全的监护人、责任人。
第二条:该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伤害事故责任均由家长负责。
第三条: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告知家长下列内容,请遵照执行:㈠学生申请走读时应该向学校提供有家长和租房房主签订的双方协议书或由家长亲笔签字的租房证明书。
㈡租住的房屋应该符合安全住宿条件,周边不得有安全隐患。
㈢学生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识。
㈣家长有义务和权利向其孩子的房东询问自己孩子的情况,并有义务教育其孩子要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㈤家长要让其孩子的房东负责财物、用电、煤气、交通、房舍等的安全管理。㈥家长和房东要明确出租房不得同一院内留不同性别的学生。
㈦家长应主动为其子女交纳学生保险。
㈧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应掌握消防、卫生防疫、饮食、交通、社会生活安全等常识。
㈨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②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③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④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⑤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以上规定请各位学生家长和同学认真阅读并执行。
家长签章:
班主任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