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补充协议_[1].12.3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项目投资补充协议”。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项目投资补充协议
甲方: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投资协
议》(下称“原协议”),对于原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人民币伍
万元/亩(小写:¥50000.00元/亩)的标准向甲方缴纳项目保证金,作为本补充协议的履约保证。原协议项下的保证金按原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条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原协议的约定要求建设项
目,保证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在年月日前竣工。否则,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缴纳的项目保证金,并有权按原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动工”的定义是: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
始主体工程基础施工(桩基或天然基础施工等);“竣工”的定义是:项目用地全部开发完毕,工程全部完工且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如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时间动工,在完成基础分部工程(备注:即室内设计标高±0.00以下的所有施工过程,在正式文本中删去此句)施工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情况属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项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原协议约定的项目功能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更改项目功能、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乙方承诺除建设服务于乙方的行政办公等配套设施外,不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造别墅、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研发办公性质的设施,并承诺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m2;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原土地价款(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下同)折价全部购回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购买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购买价格=原土地价款÷50×(50-项目用地已出让年限)
甲方按本条约定提出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在60日内无条件地签署相关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自甲方提出购回要求
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不拆除的,由甲方自由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建设的物业除自用或给乙方的全资子公司使用外,剩余空置物业需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并按照《东莞松山湖空置物业调剂试行管理办法》执行,承租方必须符合《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引进符合入园要求的企业,以充分提高乙方剩余空置物业的使用率,但物业租金标准需由甲方参照松山湖现有载体出租价格另行确定。
第七条乙方的出租行为事先未取得甲方同意,或承租人不符合本协议第五条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并且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当于租赁协议项下实收租金总额两倍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协议约定与原协议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九条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字页)
甲方(章):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住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769-22822222
传真:0769-22891222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