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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书
甲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公司
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权限范围
乙方在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内,乙方及其下属各营业网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的《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二条
委员会备案)。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按贷款期限计算。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于被保险人的贷款金额,保险费按每年‰的费率缴纳(即:保险费=保险金额׉×n,n为保险期限)。
(4)特别约定: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之《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投保人已与乙方为借贷合同关系且为借款人;②投保人尚未还清向乙方所借款项;③投保人自愿投保并同意将乙方指定为身故受益人且乙方以第一顺位受益人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但请求金额以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尚未还清向乙方所借款项数额(含贷款利息)中较低者为限。
(5)乙方及乙方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乙方开具保险单(保险凭证)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甲方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甲方不得以保费未划转为理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业务培训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1)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是《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1)甲方应积极承担保险业务合作中的培训职能,甲方承诺在培训等资源的分配方面给予乙方倾斜,乙方应对培训积极给予配合。
(2)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手续的培训,并组织乙方人员参加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四条 宣传推广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宣传资料,所提供的宣传资料需经乙方认可,不得有对客户进行误导的内容。
(2)甲、乙双方在各自对外宣传活动中凡涉及对方内容的,都必须征得对方 1
同意。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销售产品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并负责组织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培训。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后续相关的年检事宜。
(3)乙方无权从事保险的理赔业务,不得代理甲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4)乙方在销售与甲方约定的保险产品时,须认真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甲方负有及时将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告知乙方的义务。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授权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给第三方代理。
(6)甲方对于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提供相关服务,承担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并负责解决与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保险责任引起的纠纷,以及所导致的任何经济、法律后果。
第六条 代理手续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在每月结算后且收到乙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保险费的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甲乙双方就反洗钱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乙方(代理机构)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期间,应按照《反洗钱法》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客户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并根据甲方(泰康)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泰康)提供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必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如投保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乙方(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并书面通知甲方(泰康)。
2.乙方工作人员在受理投保业务时,对于单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日累计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以现金形式缴纳或当日累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投保件,应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益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并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确定是否与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载明一致。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年龄小于2周岁,暂未办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应要求法定监护人提供出生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以及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同投保资料一并递交甲方。
3.乙方工作人员应提示并要求客户如实准确填写投保单各项内容,并对其准
确性予以核对。
4.对通过第三人支付投保人保险费的情况,乙方工作人员应当要求该第三人
“合理解释其本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留存该第三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注:以下解释被认为是合理的解释:第三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的。如果第三人不能合理解释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乙方应将该笔交易作为可疑交易在交易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
5.乙方应妥善保存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所获取并留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资料,并应保证对因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获得的任何客户身份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亦不得用于除反洗钱监控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6.乙方应按日/月向甲方提交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所获取并留存的客户身
份资料及交易资料,提交时限为当日/每个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当日/上月的资料送交甲方。
7.因乙方违反本附件约定的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到
审慎识别义务致使客户身份识别错误并导致甲方遭受行政处罚等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泰康)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资质保证及反贪污贿赂特别约定
甲(泰康人寿)乙双方就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做出如下保证:
1.甲、乙双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
2.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各自企业的章程,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协议、契约不相冲突,并适用于甲乙双方各自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一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
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污行为都将触犯法律,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四、甲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或接受协议约定外的明扣、暗扣、好
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请吃、旅游等形式的不当利益,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5.五、本特别约定第4款所列示的利益如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必须在协议中载明将返还费用冲抵价款、降低协议价格或直接将费用交给甲方。
6.六、如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给予甲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本条第二款所列
示的不当利益,一经发现,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必须支付协议标的额50%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3)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可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乙方及其派出完成本项目的人员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合法资质、权
利,并依法履行了开展本协议业务所需的一切法律手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上述资质、权利及相关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如因故发生变更、失效或终止等情况,乙方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8.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
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指定账户,每月一次划转保险费。如有违约,给违约相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相应经济、法律责任,无过错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2)甲、乙双方及其下属机构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如有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第三方纠纷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合作的信誉,严守各自商业机密和客户秘密。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壹 年,期限届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 壹 年。
(2)本协议生效后,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变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3)本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若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时终止本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4)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及时结清保险费、代理手续费,清收所有业务单证及相关资料,办理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专项补充协议,专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应指定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并积极做好所属各机构人员,对此项业务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定期进行沟通,以确保此项业务健康、持续、有效的发展。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公章)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