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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协议
甲方:上海新城项目部
乙方:(工亡者的直系亲属)
丙方:(工亡者亲属代表)
丁方:(地方派出所参与处理事故的代表)
2009年12月31日上午7:40分左右,工亡者黄思亮在甲方承建的上海新城一期工程工地施工时,被工地钢管滑落砸伤头部,虽经及时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2010年1月1日上午不幸死亡。
甲方在事故发生时,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安排伤者抢救事宜。伤者死亡后,又及时与乙方、丙方协商工亡赔偿事宜,地方派出所领导也参与了协调,最终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1、甲、乙双方同意,对工亡者死亡前的抢救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工亡赔偿金、丧葬费用,以及乙方在工亡者受伤后亲属到淮安的有关费用等全部赔偿补偿费用计人民币元整(元)。该全部费用乙方收取后,甲、乙双方对工亡者赔偿补偿事宜全部处理结束,双方别无瓜葛。
3、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在处理工亡者火化后,持工亡者火化证明,由甲方直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赔、补偿金。
4、为了确保工亡赔补偿费用及时到位,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由甲方善后处理小组代表,与工亡者直系亲属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同意请丙、丁方代表签字见证。工亡赔补偿费用由甲方签字代表负责按协议约定时间全部筹集到位。
5、乙方负责赔、补偿金在供养关系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起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丁方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