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0.27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房地产买卖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NO.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与售房相关的所有合法文件;甲方还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前,向乙方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说明。乙方已看过并理解上述文件所表明的内容,且无异议。
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统一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
第一条对合同附件
四、附件五的补充约定
1.乙方应按下列第种方式及期限支付商品房价款:
A.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将房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一次性全部付清。
B.银行按揭贷款
乙方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余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乙方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抵押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
乙方采用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须按以下约定办理;
(1)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全部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的条件、程序及办理公证、保险等所需费用,并承诺提供的收入证明等资信情况以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提供的担保人具备担保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且完全符合银行规定办理按揭贷款要求。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如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无法实现,乙方应在知道不能办理或未获批准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择其他付款方式,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乙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2%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余额,所定房屋由出卖人另售他人。
(3)乙方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担保人条件等以按揭银行的最终审批为准,若按揭银行要求乙方变更按揭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另行提供担保人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4)因乙方个人原因,经按揭银行审批确定不能办理贷款或按申请要求首付款比例金额不足,乙方应当在确定不能贷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补足)房款(首付款),逾期未付按《合同》逾期付款方式处理。
(5)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7 日内,既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代办按揭的相关资料及相关费用,乙方应提供的资料以按揭银行的要求为准。
乙方逾期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费用、委托手续的或不按时履行配合义务的,须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在30日内(含30日)的,应每日按贷款申请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按天累计;
b、乙方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乙方已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乙方愿意继续提供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以配合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乙方须自逾期提交上述资料、费用、委托手续之日起,至其将申请的抵押贷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止,每日向甲方支付贷款申请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乙方向按揭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贷款利率及贷款年限等均以按揭银行的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由乙方补足,由乙方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如逾期在30日内(含30日)内未补交的,须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乙方已缴纳购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7)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过程中,应根据银行要求自行办理公证、保险、评估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8)若乙方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在担保期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帐户中扣款(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被扣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被扣款项至乙方还请之日的利息,以及被扣金额5%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行销售或拍卖、变卖、折卖等方式处置乙方所购房屋。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按总房价款5%计算的律师费等于实现上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就该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在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直接为乙方清偿全部贷款。之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向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含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行销售或拍卖、变卖、折卖等方式处置乙方所购房屋,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按总房款5%计算的律师费等于实现上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就该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c.分期付款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房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年月日前支付房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剩余房款元整(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在约定应付款到期之日,出卖人以电话的形式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电话后应及时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房款,逾期在10日之内(含10日)的出卖人予以认可,逾期超过10日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应付当期约定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天累计;买受人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按购房总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据实补足给出卖人。
第二条 对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交接手续”的补充约定
2.1乙方在接房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违约金、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各种税费等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
(2)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行政禁令和命令、连续降雨、施工片区停水停电、市政施工、市政配套安装延误、城市规划变动等。)
2.3 合同附件六约定的房屋装饰材料、设施设备如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及时购买以满足施工需要,甲方可用其他不低于规定标准、档次的装饰材料、设施设备予以替换,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条 对合同第二十三条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补充约定
3.1 乙方同意,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确定前期管理物业企业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继续聘用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
3.2 乙方同意,在房屋交接之时须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3乙方须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支付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支付。
3.4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成都市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3.5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全体买受人利益,甲方结合物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乙方认可并自愿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对合同第二十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4.1 有关商品房买卖及办理公证、交易鉴证、抵押登记、领证、保险费等手续而产生的费用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等,均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合同中所指的商品房价款不包括前述费用及税金。
4.2 为及时、统一的办理产权证书,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当时规定的标准及商品房合同价款向甲方预交应由乙方承担的契税、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产权证书工本费、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产权证延误办理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在签订本协议时同时签订上述委托事项的《委托书》。乙方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按4.2款规定向甲方交纳相关税、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的,办理房屋分户所有权证及分户国土使用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交房手续。
在乙方交清全部资料和税、费及专项维修基金且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条件下,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登记需要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甲方应当在乙方房屋所在楼宇全部物业的分户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办理国土分户使用权证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国土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及解除权的行使
5.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办理退房手续的,均应在向甲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解除合同的备案手续,承担对甲方的相应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否则,视为撤回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无权再次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即无权退房)。
5.2 解除权的行使: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归于灭失。甲方行使合同解除的,甲方按本协议项下记载的电话、传真或通信地址通知乙方,采取传真、电话方式通知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5天后视为送达。通知送达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而无须再通知乙方。
第六条 其他
6.1 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未出售部分)、地下室人防区域、社区服务中心、自行车位停放处等未计入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具备使用功能的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属于甲方。地下停车场未出售部分的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租赁。
6.2 根据市政规划的需要,乙方房屋前后所在地块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等公共设施,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
6.3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如果包含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其该买受人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买受人自愿放弃对前述商品房所含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的使用权,同意购买前述商品房的买受人对其享有专有使用权,享有前述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享有露台、平台、私家花园、屋顶花园的便利和使用权,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不得改变平台或露台(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并遵守物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通知
乙方保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内容真实有效且根据该任一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能送达。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文件送达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同意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甲方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联络乙方时,电子邮件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乙方,乙方不得以网络故障未能收到为由将责任转嫁给甲方。甲方采取特快专递方
式联络乙方时,在成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自邮件寄出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外,自邮件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甲方采取挂号方式联络乙方时,在成都市行政区辖区范围内,自邮件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外,自邮件寄出之日起7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
除了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外,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售楼部张贴公告的形式发布与合同及本协议有关的通知。依据合同及本协议发出的通知,自通知发出5日后视为送达。
第八条 本文效力
8.1 甲方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模型、售楼书)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外,甲方未对乙方作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乙方同意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政府批准的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本协议为准。
8.2 本补充协议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装订在合同中。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不一致时的,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的,皆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九条 本文份数及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份,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