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律司修改)_合同修改补充协议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2:56: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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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罗定市商业中心北区)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议定,制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补充为: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20 天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20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注: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的0%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须交清所有款项,办妥相关手续后,出卖人方可代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买受人领取房地产权证时,必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出卖人的公司办理手续。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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