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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辉石材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潘龙光
乙方:夏曙
为了响应浠水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石材加工行业的整顿精神,金辉石材公司决定搬迁至长岭石材工业园区,甲方(潘龙光)邀请乙方(夏曙)加入金辉石材公司共谋发展,经甲方、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①甲方(潘龙光)与乙方(夏曙)各出资250万元,整个项目双方共同出资共计500万元。甲方(潘龙光)以矿山及其附属设备作价200万元,另拿出50万现金作为启动资金。乙方(夏曙)出资250万元现金作为启动资金。
②为了保障乙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项目启动后,鉴于矿山开采许可证在2015年1月28日到期,在新的开采许可证未能办理下来之前,金辉公司的利润每年最多只能分配40%,余下的60%利润作为保障乙方权益的风险金。(即未办理开采许可证,剩下的60%利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果新的开采许可证顺利办理下来,则剩
下未分配的60%利润可在双方协商下作出合理分配。
③鉴于乙方对石材行业不熟悉,甲方承诺每年至少赢利250万元,若未达到预期目标利润,则甲方承诺赔偿乙方损失,或乙方有权中止合作,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投资损失。
④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本项目即刻启动,双方的启动资金则应在一周内汇至双方指定的帐户。
甲、乙双方应齐心协力、精诚团结,共同把金辉石材公司做大做强,取得共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