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才)派遣协议书_劳务派遣劳务合同书

协议书 时间:2020-02-29 02:46: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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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甲方:

乙方: 南京川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内部协议 敬请保密

甲方因经营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劳务(人才)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派遣概况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自年月日起派遣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到甲方(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工作。被派遣人员的具体人数、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派遣起止时间等详见附件1《被派遣劳动者明细表》。

2、派遣合作期:按照附件1《被派遣劳动者明细表》中约定的被派遣人员的派遣起止时间确定,即从年月日起至最后一名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终止后,本协议终止。

第二部分录用流程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负责向甲方推荐符合要求的各类候选人员并进行初步面试,甲方负责复试及录用决策,甲方确定录用的员工交由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具体入职所需材料由乙方确定,对于甲方有特殊要求的,乙方负责通知录用人员进行准备。录用人员到甲方入职时,必须将所有材料(含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带至甲方进行备份存档。如甲方自行招聘确定录用或者将已入职的员工交由乙方作为派遣员工时,甲方负责安排该人员至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若在此之前使用未经乙方确认的派遣员工所造成的用工风险由甲方全部承担。

2、乙方应于派遣员工至甲方上班后一周内与被派遣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或《上岗协议》,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作息时间、工资标准、技能要求、职业危害风险说明等,组织学习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确保派遣人员的各项知情权。因甲方要求乙方与派遣至甲方的人员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不愿意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由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沟通,如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由甲方支付。

3、自派遣合同书约定的派遣之日起,乙方应及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事务,办理派遣员工工资卡、被派遣人员的档案、户口以及组织关系事务。

第三部分各项费用结算

1、工资:被派遣人员工资乙方负责发放,甲方负责提供考勤、绩效等数据。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甲方应当承担的次月社会保险(含参保首月)和当月派遣服务费一并交由乙方计算,乙方于每月日(节假日提前)前提交正式发票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于每月日前(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将费用总额汇入己方指定帐户。费用结算明细表由乙方盖章后甲方留存。乙方于每月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将工资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被派遣员工工资条由乙方负责向员工提供,并由乙方负责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并留存一份工资条。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乙方计算并在工资奖金表中计算扣除;单位承担的部分由乙方计算并提交书面文件交由甲方确认并支付。甲方首次支付的时间为被派遣劳动者上岗当月。

3、派遣服务费:乙方按照每月被派遣员工实有人数:元/月/人,每月结算一次。

4、档案托管费:被派遣人员档案需送达乙方委托的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管理的,其档案托管费乙方按劳动和人事部门的收费凭据向甲方按实据收,但是必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 1

面同意;派遣人员档案也可个人自行托管,其费用自理。

5、户口挂靠费用:如被派遣员工需要挂靠户口至乙方的,有关户口挂靠应当收取的费用由被派遣员工个人承担。

6、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如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或支付赔偿金情形之一的,该经济补偿金应由甲方在通知乙方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20日之内支付给乙方,然后由乙方发放给该员工。

6、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等费用: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化管理费。

第四部分有关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医疗工伤的约定

(一)工作时间和休假

1甲方保障员工享有各类休假权利(含带薪休假),具体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假日加班的,应当事后给予调休或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保证被派遣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采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如销售类岗位),甲方应当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委托乙方告知被派遣员工。

2、其他方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乙方有关制度执行。

(二)劳动报酬

1、甲方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应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保证被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与甲方经济效益和本人贡献相适应。

3、被派遣员工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甲方应依法给派遣人员享有必要的福利待遇。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4、派遣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在工资中给予扣缴。

5、乙方应在与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社会保险

1、甲方承担被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用中的单位部分费用,按月汇入乙方帐户

2、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有乙方在被派遣人员工资中扣缴。

3、和乙方(或乙方下属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派遣人员,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医疗、非因工受伤、职业病和工伤处理

1、甲方已通过乙方为被派遣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则被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应按医保规定处理。甲方有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是否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充意外保险。

2、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甲方必须为被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应在被派遣人员岗前培训中和派遣过程中,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做到安全生产。

4、当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及时组织抢救,送医院治疗并垫付相关费用,同时通知乙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5、工伤事故的申报、能力鉴定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配合。

6、工伤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由乙方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理赔;属于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

7、被派遣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的,若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甲方给予相应配合。

8、被派遣劳动者因工致残,按照伤残等级乙方须保留其劳动关系的(不论是否退出派遣工作岗位),乙方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至退休时的伤残补助金或在岗报酬等一切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一次性支付;如因工致残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与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或承担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一次性支付。

9、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协议对工伤的约定处理。

第五部分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被派遣人员的面试及录用,确认录用后交由乙方签订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入职手续后作为派遣人员上岗。

2、甲方如将已入职的员工转由乙方派遣,应当将转出之前的该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工资及奖金以及年假等关系员工权益的事务全部结清或办理完毕,否则转出时应当给予乙方文字说明。

3、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甲方要配合乙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和有关代收代缴费用,不得因考核而延迟发放的奖金或绩效工资在员工离职后仍由乙方为发放。甲方结算完毕后应一次行委托乙方发放给该派遣员工。

5、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6、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发现乙方克扣劳务人员工资或拖欠缴纳社保费的,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交涉,并要求尽快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或派遣员工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赔偿。在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由社会保障机构结算、地税扣缴前,若甲方用工,甲方承担全部用工风险责任;如甲方已将社会保险费及时支付给乙方到款后,因乙方原因未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用工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7、如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一情况时,甲方不得将被派遣人员退给乙方。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被派遣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况,致使被派遣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被派遣员工的义务。

8、如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将被派遣人员退回乙方。被派遣人员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提前三十五天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提前三十天通知被派遣人员。

9、甲方对下月拟退回的被派遣人员(停缴社保),应在本月24日前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如遇周六、周日应相应提前),以便乙方为该被派遣人员办理停缴社保手续。否则,甲方应为该被派遣人员承担下一个月的社保费用。

第六部分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代为招聘和推荐人员。

2、派遣到甲方工作的被派遣人员,乙方应在派遣人员入职一周内签订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并办好合同的录用备案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事宜。

3、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经盖章确认的乙方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的书面情况。在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及派遣员工有关款项即时到帐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发放被派遣员工工资并办理社保,并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实际情况申报被派遣人员工伤和生育保险事宜。如乙方故意拖欠或者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以及缴纳社保,则有关责任以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时将被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发给员工,如乙方故意拖延或者无故延迟,则有关责任以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被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并有责任对被派遣人员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6、乙方对被甲方辞退的或者自行申请离职的被派遣人员,在派遣员工已在甲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并且负责办理失业金的审批、社会保险的转移等手续。对于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的派遣员工乙方应督促其在甲方办理离职手续,未在甲方办理离职手续的,乙方不得为其结算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各项手续。

7、乙方应适时督促被派遣人员,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程,接受甲方培训,服从甲方安排,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8、乙方应做好被派遣人员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

9、乙方应经常保持与甲方沟通,认真听取甲方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派遣工作的管理,促进甲方和被派遣人员工作的规范、合法、有序、高效。

10、如发现甲方违法劳动政策法规,损害被派遣人员的合法利益,乙方有责任同甲方交涉,并要求其改正。

11、被派遣人员如需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婚育证明、购房时的个人收入证明、户口落户手续等事宜,乙方应及时给予协助。

12、乙方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甲方给予配合。如因乙方行为及原因造成甲方对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连带赔偿责任),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行为只是甲方在劳动仲裁、诉讼中对劳务人员进行的赔偿、补偿及所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等);

第八部分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和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

2、甲乙双方如其中一方拟变更或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协处理好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甲乙双方,如其中一方违约,影响对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应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5、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

1、被派遣劳动者明细表;

2、双方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3、甲方公司及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

4、《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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