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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九年一贯制学校副食品供货协议书
1、乙方供应之副食品其价格应每周报价一次,但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之百分之八十,且以报价当周价格为准,也不得高于本市各午餐学校同货品当周价格。
2、乙方供应甲方之所有相关食品应质量优良、新鲜卫生、并符合国家标准及提出检验合格证书。
3、甲方教职员工生因食堂用餐致发生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乙方提供之货品问题,乙方应承担法律上一切责任。
4、副食品如注明为加工者,必须以高质量代为加工送达,并以净重报价交货后,装置副食品之容器应在当日回收,不得留置学校。
5、未尽事项,依政府采购法及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之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负责人:商店负责人:
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