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晋中)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案场物业服务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1(以下简称甲方):榆次北山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王福生
地址:榆次区乌金山镇平地泉村
电话:0354-2537589
委托方2(以下简称甲方):榆次区乌金山镇平地泉村
代表人: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山西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张晓红
地址:太原市双塔西街50号
电话:0351-871735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平地泉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及相关代收代付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多层)
坐落位置: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落水管、烟道、消防设施设备、化粪池等;
第六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等;
第七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卫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配合并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安防工作(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第八条: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九条: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十条:房屋装修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各种有偿特约服务。
具体物业服务标准及有偿特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页。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时至年月 日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情况以及完备的物业管理制度。有对上述各项发生变更后的知情权。
2、物业的产权、分配权、处置权归甲方,如变动时应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3、监督乙方对物业服务工作实施、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乙方对物业服务费用及公众代办性费用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5、遵守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及该物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6、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在装修装饰时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的内容。
9、业主应按时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定期到小区物业办交水、电等相关费用。
10、业主不得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用途,如确须改变其用途的,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乙方。
11、业主不得私自启动和改变水电表的封印或运行回路,不得私自改动和封闭煤气表、管道等设施。
12、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及业主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按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各种公众代表性费用并有权对欠费业主采取停电、停水或收取滞纳金等措施。
4、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和罚款等措施。
5、收集整理有关的资料,在业主房屋装饰装修时,告知在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共用设备大、中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7、定期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公示物业服务标准及特约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物业管理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
8、因甲方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物业管理工作时,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
9、乙方要及时将代收的各项费用足额缴纳给有关部门,以保证业主水、电、暖的正常供应。
10、管理或工作人员变更应及时公布。
11、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
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为:0.25元/平方米/月,于每月1-5号收取。
2、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⑴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费用;
⑶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维护费用;
⑷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⑸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⑹办公费用;
⑺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⑻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⑼乙方利润;
⑽法定税费;
⑾其它费用。
3、装修服务费、建筑垃圾清运费总共按每平米二元向业主收取
4、装修保证金按每户1000元收取,装修完验收合格后如没有违章即可返还
5、生活垃圾按实际当地所产生的费用按入住先后每户分摊,不得高于政府规定标准
6、目前本小区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由于业主入住率低,造成管理费收取率低、物业服务成本不足。因此小区管理处如有广告和商业宣传方面的收入,应补贴物业管理费用,以保证正常服务费用开支。
7、、物业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如有变动,双方须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协商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晋中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委托代收代缴水、电、暖费用
根据国家《物业服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晋中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广大业主,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收代缴水、电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乙方每月查验业主家的水、电表,登记指数,并将每户业主用水总指数进行公示,小区总表与住户分表的误差由本小区业主共同分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各种公众代办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可推迟一周,不得再行拖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逾期欠款,所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暖等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同时乙方将停止物业服务工作,并对拖欠的具体费用按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十四条第九款规定,乙方将停止物业服务工作,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保证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将装修施工人员清除出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十四条第十款规定,乙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乙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没有法律依据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做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产生争议,按照乙方提供的投标方案进行解释,按照投标方案不能解释的,按照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以外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方1)盖章:乙方盖章:
负 责 人:负 责 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委托方2)盖章
负 责 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