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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临时租赁协议
承租方 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出租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承担因意外风险所带来的责任及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金
1.经双方约定,承租方使用期限为2010年9月28日23:00至2010年10月1日23:00共计3天,租金为人民币壹仟圆整(RMB¥1000.00元),在车辆交付时由承租方支付予出租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车辆在交付承租方使用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及损失(车损、盗抢、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的,按照车辆实际价值予以赔付。
2.出现重大意外风险责任的,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3.由于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均承担违约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
(2)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3)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3.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4.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