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选聘前期物业企业行政审批提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选聘物业公司协议”。
协议选聘前期物业企业行政审批提示
来源:时间:2011-02-171、法律规定:
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该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申办应备材料:
(1)适用范围:小区规划面积<3万M2和纯非住宅类商品房建设项目;
(2)对《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标申请表》和《物业服务用房确认备案表》进行审核批准;
(3)提交附件材料:
A、计划任务书;
B、项目总平面图(注明物业管理用房位置);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
F、建设单位对申请项目的管理要求(招标文件);
G、拟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H、物业管理实施方案;(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4、招标工作结束后30天内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交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备案。
3、办事流程:
对《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标申请表》进行审核批准,审批完成后申报单位同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其他提示:
《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标申请表》、《物业服务用房确认备案表》格式可从http://。需要咨询请致电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8518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