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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协议书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铁路部门规定的铁路运输行包安全条例及相关的行包票据管理制度,本着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便利、快捷的服务宗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承运关系之框架协议,具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款由双方在具体委托单中进行约定。
第二条 包装要求
乙方对委托甲方承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为原则,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可以拒收,并对乙方重新包装进行指导;甲方收取乙方货物,即视为乙方包装符合安全运输之要求。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到达地点、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
3.1货物的运到期限,见附件一
3.2 货物起运地点、到达地点、承运日期由双方在具体委托单中约定,甲方应按照委托单中的约定准时送达收货人。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双方签署的具体委托单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运输方式为铁路,甲方负责乙方货物的门到门装卸。
4.1.2甲方工作人员在装卸车辆时,要轻拿轻放,要爱惜乙方货物,根据货箱标识放置;以重不压轻,不可倒置为原则。
4.1.3甲方要根据乙方填写的委托单,正确发往到站,书写不清时要及时向乙方查询。
4.1.4甲方应保证乙方所要承运的货物的及时装运;甲方在进行货物装运时,应认真核对委托单填写内容,并核对乙方装运之货物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委托单一致,如有异议,应在装运时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货物一经交付给甲方,即视为乙方已完全按照委托单内容交付。
4.1.5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货物在当天到达发货起站,并实时向乙方提供货物所装车次、运行时间及送达时间、送达状况等信息。
4.1.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所要求托运的危险品及违禁物品。如:油漆、油脂等。
4.1.7甲方须保证乙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在货物送达时只要货物的外包装无明显破损变形,即视为安全到达。
4.1.8甲方应按乙方指定的地址、收货人、时间及时、准确送达。
4.1.9甲方应严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并及时反馈各种有助于双方合作和发展的意见和见解。
4.1.10甲方应将货物配送的情况和配送中产生的问题、建议及时反馈给乙方。
4.1.11甲方承担从乙方交货之时,到达收货之前包装的完整、货物的丢失、损毁风险责任,由于车站运行时产生的灭失、破损、丢失、损坏等均由甲方承担并负责协调解决责任事故。
4.1.1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托运的每票货物进行到货跟踪,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签收反馈信息及相应凭据。
4.1.13在货物送达乙方的收货人后,甲方应与乙方指定的收货人共同如实清点货物的数量(数量见随货单)、并由乙方收货人对货物的外观是否有破损等情况进行验收,经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即视为运输完成;如有货物数量不符,或货物外观有破损的,双方应记录在案;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4.1.14 如因甲方原因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负责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地点或收货人;如货物因此而逾期到达,甲方还须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6.4款的约定向乙方赔付。
4.2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要建立固定的取货地点,交接人员,以便甲方取货。
4.2.2乙方在填写委托单时,要提供正确的到站名称,发货人(单位),发货人地址、电话,收货人(单位)、收货人地址、邮编、电话、货物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及为货物投保金额、货物的实际价值。
4.2.3乙方不得假报品名,如经发现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4甲方未按乙方规定装卸货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4.2.5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托运违禁物品,危险品。如有发现责任由乙方负责。
4.2.6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合格的服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情况,扣减甲方该次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如因甲方不符合约定的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4.2.7 如甲方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的运输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并有权据此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传染病等)的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的,双方均不须承担任何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6.1甲方提供的均为门到门的服务,甲方按照甲方对外公布价格的7折给予乙方优惠,其中:转运费单独计算,不列入打折范围,部分特殊价格(见附件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单方提高计费标准。返京货物(是指从其他地区返运至北京的货物)按照甲方对外公布价格结算。
6.2如有其他费用产生,需事先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予以确定。
6.3运费(包括正向及返向运费,正向是指货物从北京发往其他地区产生的运费,返向是指货物从其他地区返回至北京产生的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甲方将一个月内为乙方托运货物的计算清单及其它费用清单,在次月一并上报至乙方财务部门;乙方须在见单后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确认的数据将上月运费及
其他费用发票提供给乙方,乙方于收到发票之日起15-20日内把上月费用支付给甲方(遇节假日顺延),依此类推。
6.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货物迟延送达的(以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为标准),该次运费按50%收取;迟延超过两日的,该次运费不收费,甲方并应按该次运费的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5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货物丢失、毁损、短缺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运费,同时,甲方应按照乙方货物的销售价格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期限:
7.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7.2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欲继续合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运输协议确定;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后提前解除本协议,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30日,本协议终止,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双方同意,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它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9.3 本协议双方联系方式:
9.3.1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9.3.2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 E-mail;
9.3.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的,发至上述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即视为已发送至对方,电子邮件及传真以发出之日为对方收到之日;快递以对方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9.4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