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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兴仁县Х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共同合作开发国有土地的相关事宜,在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协商一致,双方决定以甲方兴仁县Х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兴仁县人民政府或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受让位于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双山水厂旁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以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为准。
第二条 上述土地受让成功,甲方取得该国有土地后,面积在6亩的范围内属于甲方享有使用权、支配权、法律允许范围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受让土地面积在6亩以外的土地,由乙方享有使用权、支配权、法律允许范围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
第三条 在甲方与兴仁县人民政府或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乙方负责提供 万元给甲方用于支付受让土地款,其余受让土地款由甲方负责筹
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承担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2)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发生抵触,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