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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第一条
合同主体描述
1.本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下文所示各方签署本协议的最晚日期订立:
(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和【
】有限公司(合称“披露方”,且该词包含其各自的承继方和受让方),每家公司均为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及
(2)【
】(添加中文/英文名称)(“接受方”,该词包含其承继方和受让方(但须经披露方事先批准)),一家位于中国【
】
(添加注册地址)的【
】(添加公司实体类型)。
第二条
术语定义
1.离职:指员工自动离职、协商一致解约、严重违法违纪被披露方辞退、合同期满终止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各种情形。
2.创作:指生产或足以产生知识产权及(或)机密资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作、开发、设计、著作、发现、改良、更新、取得或执行。
3.创作文件:指在创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足以产生知识产权的文件及(或)各类机密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草稿、图面、个人笔记、会议记录、软件等。4.商业秘密:指由披露方所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保密信息:指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全部信息或接受方在履行双方合作事宜时而获知的披露方的信息,不管上述信息是以何种方式披露或者以何种方式获得(本协议约定的非保密信息除外)。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1.不论接受方是依其工作便利或依任何其他方式,接受方受披露方雇佣期间获取或知悉的披露方或披露方关联公司保密事项,接受方均具有保密义务。2.本协议项下,接受方须遵守的保密事项范围,不限于接受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接触、获知的保密事项,还应包括接受方自入职以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获知的保密事项。
3.经双方确认,接受方在披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接触或知悉披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的客户、员工、管理人员及顾问的名单、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电话(移动和固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讯方式或社交网络地址(QQ、MSN、Skype、微信、易信、来往、Line、微博、空间等)、家庭地址等任何足以识别、联系客户、员工、管理人员及顾问的信息;(2)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文本及法律文书;(3)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键价格信息;
(4)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谈判与磋商细节等资料;(5)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及经营策略(如营业额、销售数据、负债、库存、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定价、服务策略、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定价策略、营销策略等);
(6)与公司资产、财务有关的信息(如存货、现金等资产的存放地、保险箱密码、数量、价值等,以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
(7)与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有关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人事资料、管理资料、培训资料、工资薪酬及福利待遇资料、奖惩情况等);
(8)公司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信息(如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制造工艺及技术、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版权信息、科研成果等);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与技术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期限
1.1.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
】年止。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2.前款所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任何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不在存续的原因,无论该原因是任何一方或双方导致。
第五条
知识产权条款
1.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归披露方所有。无论明示或暗示,本协议从未将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以及涉及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或其它任何知识产权授予接受方非正常性业务使用;所有信息(包括有形的和电脑化的复制件、电子版或以任何其它媒介呈现的版本、概述摘要)始终归披露方所有。
2.不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披露方应该对所披露信息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保证第三方不得就该信息主张任何权利,如果接受方因使用披露方的信息损害了第三人的权利,或造成第三人主张权利,那么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信息而不构成违约,并且由披露方赔偿第三方的损失,此情形仅限于接受方是根据合作业务的性质正当使用该信息。
第六条
竞业限制条款
1.在离职时如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同意自离职日起【
】年内不直接或间接在披露方所在国家及地区从事任何与披露方业务(含计划中的业务)或其业务有关之事务相竞争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方式提升、或改善竞争者竞争力,如帮助竞争企业挖角人力或引诱披露方员工离职、提升生产效能;担任或兼任与披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其它相竞争企业的顾问、总裁、董事、执行长、监察人、经理人、特别助理或其它技术职务;或者自行开办生产或者经营与披露方同类产品、从事同类的企业;为披露方竞争者服务或提供劳务;接触、拜访披露方客户(含交易洽商中的客户)、或向披露方客户销售与披露方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向披露方竞争者提供、销售或授权与披露方产品、技术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技术或知识产权、协助竞争对手申请知识产权。2.在离职时经披露方确认并提出接受方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同意接受披露方给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关系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第七条
离职事宜
1.1.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通知期内,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1)不得进入披露方或其关联方的工作场所或任何披露方的物业;(2)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办公室离开;(3)停止履行原工作岗位相关职责;
(4)必须及时向披露方返还所有属于披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包括复印件);
(5)不得联系或试图联系任何披露方或其关联方的客户、供应商、代理人、专业顾问、经纪人或银行。
2.经披露方书面要求接受方实施上述行为的,不视为接受方失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
3.除特殊事由外,接受方在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及其解除/终止日期将不受影响。接受方在上述期间的薪资福利将不会发生调整。
4.在其与披露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因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标、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及其拷贝件,均应当向披露方返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1.接受方同意若违反第【
】条(竞业限制条款)规定之任何一项,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或)刑事责任外,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支付违约金或竞业补偿金,并赔偿披露方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之补偿金、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和其它披露方经营损失。
2.接受方在职期间若违反本协议第【
】条(消极保密义务条款)规定,一经发生,接受方需向披露方支付违反本协议的违约金和披露方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和其它披露方经营损失。3.接受方于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第【
】条(消极保密义务条款)规定,一经发生,接受方需向披露方支付违反本协议的违约金或竞业补偿金(两者取较高者),并另行赔偿披露方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之补偿金、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和其它披露方经营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在接受方受雇于披露方期间,披露方任何时候都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接受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向接受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合同解释
1.对于违反此协议某项规定时,一方不施行应有权利,将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包括因违反其他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和因违反此规定而产生的附加权利。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申请【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语言是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签署
1.以昭信守,本保密协议已由披露方适当授权代表及接受方本人亲自于文首载明之生效日正式签署。
披露方:【
(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条款】
】
接受方:【
(指印)
签字:【6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