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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外墙保温施工工程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外墙保温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博智园
1.2 工程地址: 宝坻区城关北环东路
1.3 工程内容: 博智园小区外墙外保温及外墙涂料 第二条 工程做法:按图纸施工。第三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合同单价:外墙外保温每平米26元。外墙涂料、刮底、腻子每平米25元。4.2 按实际施工面积计取工程量,外墙保温每平米26元,外墙涂料每平米25元,不再调整工程单价。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结算
开工后每个月给工人生活费800元,两幢楼完全施工竣工以后,甲方验收合格付两幢楼的80%,剩余20%于30天内给予乙方。第六条 发包人责任
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无偿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 工人住宿、生活及施工用水电、材料库房、外墙保温施工用外跨栏。
6.2发包人负责审核并批准乙方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随时监督检查乙方施工进度的质量,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有关结算。
6.3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它分包商的配合等工作。第七条 承包人责任
7.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及企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7.2承包人应服从甲方、总包、监理单位的指令、安排、检验及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及地方或工地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甲方和监理可做出每次500-2000元的罚款。
7.3承包人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对施工中扬尘、噪音、环境污染、垃圾处理等要求及时有效,做到工完、料净、场清,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创天津市安全文明工地。
7.4 承包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服从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机械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现场管理、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环卫卫生管理等方面达到承包人要求。
7.5 承包人及时将保温施工的垃圾清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由发包人统一运至场外。
7.6 承包人自行检查外跨栏是否符合安全施工需要,如不符合则不得擅自施工,承包人对现场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各种人身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工期顺延
8.1 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2天,不能交承包方外墙保温施工作业条件,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时; 8.2 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时。
8.3 因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时。
8.4各工种交差作业时对外墙保温破坏而进行有偿修复时。与保温作业面交接的其他工种操作影响保温收口时,工期相应延长。第九条 工程验收
9.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2)竣工验收;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甲方或监理的有关规定、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9.2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三个月。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0.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0.1%元的违约金。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甲乙双方进行调解。
11.2 调解不成,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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