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书解读_博士后工作补充协议书

协议书 时间:2020-02-27 22:21: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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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书

甲方:山西农业大学

乙方:博士后研究人员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来校后各项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的有关政策及《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科研工作需要,同意接受乙方来学校做博士后研究工作,乙方在博士后流动站期限为二年。从

月至

月止。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所需的基本办公、试验条件和科研经费,并安排设站单位成立指导小组作为业务指导,负责乙方在站期间的日常考核和进展一年后的中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

乙方期满出站时,由设站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成果进行评审并组织乙方出站报告会,会后对乙方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出站等级。

第四条

乙方在站期间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劝其限期离站。

1、在站期间的表现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2、因病、因事累计请假3各月以上的;

3、严重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乙方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在站期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进站后2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向甲方报送研究工作计划,并按照研究计划积极开展工作。第六条

乙方至少每季度向甲方回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接受每半年一次的阶段考核,每年向流动站作一次学术报告。工作期满,应向流动站提交研究成果报告,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期满出站考核。

第七条

乙方在站期间应积极申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各类基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一级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由1篇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创新成果1项(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完成甲方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设站单位同意,经甲方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至少应工作21个月。如两年内未完成研究工作计划,需提前2个月写出申请延长报告,经合作导师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内所需一切费用(工资、福利等),从其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鉴定均应冠名山西农业大学,如属知识产权范围内,其产权应属山西农业大学。

第十条

为了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乙方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出国进修、访问。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3个月内)合作研究,须经甲方同意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乙方未达到在站规定时间,原则上不得单方面毁约。如坚持要求离站或退站,须经在站单位、合作导师同意和学校批准,除退还在站期间的工资、科研经费外,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乙方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日常经费除了保证每月的工资外,可以使用经费购买必备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等,但需经甲方审查批准,财务认可的票据实报实支。

第十三条

乙方期满出站经考核,达到合格条件可以办理出站手续,并发给博士后证书;达不到合格条件者退站,不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四条

乙方期满出站,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结清一切关系,并留校工作。如另找工作必须由学校同意。

第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异议且经协商无效,则由山西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仲裁。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国家如有新的有关规定,则按其执行。

方:(签字盖章)

方:(签字盖章)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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