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捷赢点通支付项目合作商务协议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支付宝项目合作协议书”。
上海意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掌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支付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
合同号:
签定时间:2008年9月 签定地点:中国 上海
甲方:上海意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汉口路581号 电话:86-21-63500851 传真:86-21-63500851-800
乙方:上海掌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长寿路468号603室 电话:62774476 传真:62774476-18
上海意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有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
上海掌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化的支付运营公司。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结合在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商定将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以期共赢的宗旨展开合作,在合作中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条 合作范围
甲方拥有赢点通卡会员系统、资金结算系统及全国范围内的合作商户资源,乙方拥有一套支付平台及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合作商户资源,甲乙双方同意利用各自现有资源在全国范围就支付业务及商户资源进行全面合作。合作内容主要是:
1.甲方赢点通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客户”)通过乙方支付平台实现以赢点通卡资金源在甲乙双方商户处实现所有支付交易,包括商户内的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服务;
2.甲乙双方的客户都可以通过乙方支付平台将资金充入甲方的赢点通会员卡,并实现赢点通卡原有所包含的商户消费等服务;
7. 乙方负责联名卡的市场宣传和客户推广工作, 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进行市场宣传时,有关宣传资料及联名卡发行网点应经甲方事先确认同意。
第四条 共同条款
1.如出现账户上的不平情况,双方应共同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由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双方对在开展业务中取得的另一方的技术、流程、资料、客户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本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凡有泄露等事件发生,一经发现,被泄漏方有权立刻终止合同,并追究泄漏方相关经济、法律赔偿责任;(3).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能自行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双方的任何一方在任何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页、网页等)上描述的与另一方有关的业务内容相关的信息均需事先书面知会对方,如对方有异议,须在5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不得在任何媒体描述和披露其内容;
(4).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5).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开发费、运营成本和手续费分配方式
1.合作双方将各自承担各自的相关技术开发工作和相应的设备投入。2.甲方开立专用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有关业务资费的清算。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叁年,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首次及历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双方如无异议,分别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壹年。
第七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合法存续的一家公司。(2)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合法、有效的约束力。2.乙方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且经营记录良好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合法权益。
(3)乙方承诺已取得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所有必要授权。
(4)乙方具有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技术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经验。
(5)在技术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尽可能保障甲方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6)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
第八条 技术的更新和升级
甲乙双方方应根据对方在各项目运营中对技术更新和升级的具体要求,随时对相关技术做出更新和升级。一方技术升级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另外一方有关更新和升级的具体情况。合作双方各自负责自身系统升级的费用。
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2.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取代各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3.本协议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本协议的修订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6.针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全部内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不能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