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书_城市更新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 时间:2020-02-27 22:05: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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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

业监管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准入产业: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制

合同编号:

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

管协议

方:(监管主体):

法定代表人:

务:

址:

话:

方:(实施主体):

法定代表人:

址:

话:

鉴于:

1、甲方为【先进制造和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等】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深圳市宝安区上述产业“工改工”项目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与乙方订立本协议,并负责统筹开展本协议的履行情况核查及考核工作。

2、乙方已于【

****年**月**日】经经宝安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作为【

】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职

务:的实施主体,获得了深圳市宝安区宗地号为【

】的土地使用权。

为确保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实效,保障宝安区产业发展空间,确保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深宝府[2017]18号)及《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本项目产业监管事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 建设用地宗地编号:【

】; 土地性质为:【

】; 总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准入产业类别:【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土地使用年期:【

】年。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深圳市和宝安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可在本项目建成运营后满1年、运营后满3年、之后每隔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乙方建设项目的产业是否落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等相关指标落实情况,并出具核查报告。

(三)乙方知晓并同意,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提请宝安区城市更新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获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一条“项目概况”中约定项目的建设,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售。

(二)乙方须按照其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开发利用土地。

(三)按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 1.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公顷(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合计项目总投资额达到【

】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本项目土地产出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产值或营收)不低于【

】万元/公顷,合计园区企业总产值或营收不低于【

】万元;

3.本项目达产后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企业纳税额)不低于元/平方米;

(四)项目建成运营后满1年、运营后满3年、之后每隔5年,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上年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核验申请。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查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五)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等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六)本协议签订后,在未取得宝安区政府及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的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动。

(七)乙方整体转让项目的,在进行整体转让前,乙方和购买方需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保证该建设项目的监管内容继续实施。

(八)本项目建成如乙方部分出售的,乙方应保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知晓并认可本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行受让部分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项目的用途,产业定位使用工业楼宇,接受甲方的监督,如乙方或受让方违约的,由受让方及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依法依规采取停止乙方有关优惠政策等措施;

(二)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查,乙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要求改正的,甲方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将乙方、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5-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深圳市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甲方有权提请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除上述责任外,如经甲方核查有下述情形发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首次达不到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约定要求的,经甲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足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5% 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用地面积×5%}作为初次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5%的违约金,直到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2.本项目任一土地出让年期考核阶段(运营后满3年后、之后每隔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内,该项目的上一年度土地产出率达不到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土地产出不足部分的1%即({约定土地产出率—实际土地产出率)×总用地面积×1%}作为违约金。3.项目运营满一年核查时,如更新项目未能落实产业项目落地协议内容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未达到产业项目落地协议所约定该项目使用面积一年的租金,即{(产业项目落地协议约定该项目使用面积-该项目实

-6-际使用面积)×月租金×12}作为违约金(月租金M1用地项目按照30元计算,M0用地项目按照60元计算)。缴纳违约金不免除乙方引入产业项目的责任,甲方对引入项目未达标的更新项目在下一年度再次核查,若仍未能落实产业项目落地协议内容,乙方应向甲方按照本条款前面所述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以此类推,直至按要求落实产业项目落地协议内容。4.在土地出让年期内,乙方违反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权利限制要求的,甲方可提请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其它

(一)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媒体公告形式或通过EMS快递至本协议所记载的乙方地址,媒体公告或EMS邮寄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为乙方通讯地址,如通讯地址变更,则应当于变更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约定地址发出通知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二)如因职能变更等因素导致甲方不再承担产业监管的职能,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宝安区新的产业

-7-监管职能部门承接,甲方主体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文件的效力。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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