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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招收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适用于享受少数民族政策非应届定向考生或自愿与定向单位签约的考生)
根据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大学有关文件精神,广西大学(甲方)与考生单位(乙方)、考生(丙方),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从参加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录取为专业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年,学习期限2~5年,丙方于2013年9月入学。
二.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与定向培养研究生制定培养方案和学习计划,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
2.甲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定向研究生业务学习、政治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等工作。
3.定向培养研究生按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评审的,由甲方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凡因故未修完课程或课程考试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研究生学习结束,甲方负责将其档案、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转回乙方。
三.乙方职责
乙方负责协助丙方搞好业务学习、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在可能情况下协助提供实习场所、资料、研究课题以及有利于完成学业的有关条件。
四.丙方职责
丙方毕业后,回到定向培养单位就业。违约者按照定向培养单位及广西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五.丙方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甲方批准,可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相关手续按广西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修业期间,如发生协议以外的问题,三方可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自2013年9月起生效。有效期至研究生毕业时止。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一份交定向培养单位,一份考生留存。
甲方代表签章: •丙方(定向研究生)签名:
甲方单位(广西大学)公章:联系电话: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章:
乙方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详细通信地址及邮编:
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