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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师范生“顶岗式”实习支教学生管理规定
绥院院发[2007] 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文件精神,规范实习支教学生(以下简称“支教生”)管理,使支教生安全有序地完成实习支教任务,根据《绥化学院师范生“顶岗式”实习支教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顶岗式”实习支教的师范类学生。
第二章
顶岗前的培训与考核
第三条
各专业师范类学生应根据学院每年度“顶岗式”实习支教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条件要求,自愿报名参加实习支教活动。报名参加实习支教活动的师范生应积极参加各系实习支教工作小组组织的岗前培训,认真学习中学教材案例分析等课程,并接受顶岗前考核。
第四条
经选拔合格的支教生应参加学工部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接受师德教育、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艰苦朴素教育等。
第二章 实习支教的任务
第五条
支教生应在驻县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习支教各个教学环节的任务,包括备课、教学设计、听课、试教、评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等环节。完成受援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虚心向实习支教学校教师学习,经常交流教学经验,取长补短。
第六条
兼任班主任的支教生应完成日常的班级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主持班会,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第七条
支教生应积极开展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工作,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优秀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毕业论文,但不得少于3000字。第八条
支教生在完成实习支教任务后,每人应完成1份实习支教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支教概况、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实习支教工作的收获与感想、对做好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农村经济和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三章 实习支教的要求
第九条
支教生在支教期间应接受驻县指导教师、各系实习支教工作小组以及学院实习支教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各驻县指导教师是支教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在同一所学校或相邻学校实习支教的学生为一个支教小组,设组长1人,负责召集本支教组开展党团活动,及时向驻县指导教师和支教学校汇报生活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
第十一条
支教生在支教期间应自觉遵守支教学校的各项规定,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支教生应于晚8点(冬季晚7点)前返回住处;支教生如有家访工作,必须两人一组并在白天(含双休日)进行。休息日外出要提前告知所在支教学校和驻县指导教师,工作日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确实需要离开支教学校,支教生应提前一周向驻县指导教师和支教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支教生在支教过程中如出现因病住院等情况,应及时和驻县指导教师和家长取得联系,并保存好各种医疗凭证,以便学院为其办理相关医疗费用报销事宜。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实习支教相关规定并给学院或支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支教生,学院将取消其支教资格。
第四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支教生应正常交纳学费、住宿费(免除支教期间的住宿费),不按时交费者,按未注册处理。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实习支教工作后,支教生应填写《绥化学院“顶岗式”实习支教学生鉴定表》,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我鉴定和小组鉴定。各系实习支教工作小组应根据支教生的自我鉴定、小组鉴定、驻县指导教师意见和实习支教学校鉴定,对支教生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支教生的实习支教成绩,合格者可获得15学分。第十六条
学院评选优秀实习支教学生和实习支教标兵若干名。第十七条
支教生的鉴定表和实习支教学校鉴定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