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习报告_经济法专业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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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习报告

石爱华

200720452142

工商(2)班

北京天图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案

(一)原

告:北京天图设计有限公司

(二)被

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开庭地点:宣武区人民法院

(四)开庭时间:2009年1月15日

(五)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天图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一直在被告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公司的一辆桑塔纳京C70877投保,2007年7月10日下午16时,这辆车在京沈高速公路辅路上因车辆自身问题发生自燃,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开庭当日原告暂时并未提供07年保单,但其保证可以找到依据,原告认为此意外事故在被告承保范围内所以向被告报案并要求其赔偿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08年1月20号,该车被盗,原告向被告报案并要求赔偿损失费再次遭到拒绝,原告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承担其责任,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汽车修理费2340元及丢失车辆的损失费22272元,共计24612元,并由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中国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07年7月,该车发生自燃时间在其承保范围内,与本案无关联,所以不该给予赔偿。并且根据保单合同上的免责条款第9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件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分析

1.针对07年7月10日发生的自燃事故,原告与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事件是否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时间范围内,虽然原告保证可以提供证据,但在其尚未提供07年保单及帐单情况之下,可以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时间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所以被告有权拒绝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2340元的损失。

2.对于桑塔纳被盗一事,被告认为原告并未按期通过年检,合同免责条款第九条规定表明:未按时通过年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被告方的重要提示是在签订保险后的保单上注明的,并不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原告说明的,所以被告人并没有尽到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责任。综上,可以断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对于丢失车辆22272元的 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有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07年7月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承担车辆丢失责任付给原告22272元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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