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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实习、实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电工实习、实训是各专业学生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工程实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 《电工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教材内容由电工教研室确定。
第三条电工实习、实训的日期和时间按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执行。实习、实训开始前工程实训中心根据《电工实习、实训大纲》电工实习、实训教材和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制定《电工实习、实训计划》。
第四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应经过教学研究和预做,熟悉《电工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教材。指导教师应按教案进行讲课、操作。
第五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习、实训质量、秩序、考勤和安全等进行全面负责。学生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
第六条实习、实训开始前由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动员,提出要求,说明考勤和考核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实习、实训结束时,学生应写出实习、实调报告。报告的要求、批改和评分由指导教师负责。最终成绩的评定依据各强、弱电实习、实训成绩、实习、实训报告成绩及考勤情况由指导教师平衡、确定,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缺少任何一部分成绩或实习、实训报告成绩,都按不及格处理。
第八条实习、实训期间学生旷工一天或病、事假时间达实习、实训时间三分之一者,必须在适当的时间补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者也必须补实习、实训。
第九条在学籍管理方面电工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按一门考查课不及格处理。
第十条实习、实训期间工程实训中心负责教育的主管主任和电工教研室教师应关心实习、实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报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