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辽东学院本科学生实习管理办法_实习在校学生管理办法

实习报告 时间:2020-02-27 13:59: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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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本科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制定,2008年3月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科学生实习的管理,提高学生实习的教学效果,培养学生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校外毕业实习教学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实习,是指本科学生在校内外进行的金工实习、教学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教育实习、临床实习)等类型的实习(以下简称“学生实习”)。

第三条学生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教学环节,使学生将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综合运用到社会实践,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缩短从学生到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应期。

第二章实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生实习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由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学校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全校的学生实习工作;

(二)教学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行使学生实习的管理职权,负责全校学生实习的管理工作;

(三)二级教学部门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本部门所有专业的学生实习具体管理工作;

(四)各教学系具体实施各专业的学生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学生毕业实习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学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以及各二级教学部门院长(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评估各二级教学部门学生实习工作。

第六条教学管理部门作为学生实习的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实习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各二级教学部门制订各类实习教学计划、编写各类实习教学纲要等基本教学文件;

(三)负责编制全校实习经费预算、核定与划拨各部门经费额度和指标、管理二级教学部门学生实习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性检查、评估及重要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七条二级教学部门作为学生实习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部门所属专业学生实习教学计划;

(二)负责组织所属系编写各专业学生实习教学纲要;

(三)负责组织制订所属专业学生实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部门实习经费预算,监控与审查实习经费的开支和使用;

(五)负责审查与批准落实实习地点和实习指导教师;

(六)负责部门学生实习的工作总结;

(七)负责部门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部门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学生实习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学系及实习指导教师作为学生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和执行学生实习教学计划;

(二)负责编写制订专业学生实习教学纲要;

(三)负责草拟专业学生实习实施方案;

(四)负责会同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习;

(五)负责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日记和撰写实习报告;

(六)负责学生实习考核和评定实习成绩;

(七)负责撰写学生实习总结;

(八)负责落实实习经费开支和使用;

(九)负责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习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二级教学部门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对实习教学环节做出计划安排。实习计划安排应明确实习名称、学期安排、实习时间、学分安排等教学环节基本要素。学生实习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安排,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十条二级教学部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教学纲要”作为学生实习基本依据。实习教学纲要至少应包括实习名称、学分安排、时间与期限、目的和任务、内容与要求、方式与方法、实习报告(或作业、日记)要求、考核方式、成绩评定等内容。

第十一条二级教学部门应在学生实习的前一学期,制订“学生实习实施方案”,安排下学期实习工作,实习前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学生实习实施方案应包括实习地点或单位、目的与任务、内容与要求、方式与方法、时间与期限、组织管理、经费预

算、对指导教师要求、对学生要求、实习检查、实习总结、成绩考核与鉴定、安全管理制度、实习纪律等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教学部门及教学系应选择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对现场比较熟悉、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教师应跟班现场对学生进行指导,掌握和检查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认真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日记和撰写实习报告,进行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校内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二级教学部门及教学系应在学生实习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多种方式,明确学生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使学生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求学生遵守实习现场的操作规章和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为了提高学生实习效果,教学系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教学纲要和实习项目内容要求,结合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编写实习指导资料和实习思考题,在学生实习前发放给学生,作为实习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生实习须在完成实习教学纲要规定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进行考核。实习考核应按照实习教学纲要的要求,从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现场操作、设计作业、实习单位评价等因素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实习成绩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载。学生实习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达到或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补做实习期间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实习不及格、应补做实习而未补做或虽补做但补做后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以所指导实习单位学生进行总结,二级教学部门在指导教师实习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部门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总结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指导情况、学生实习效果、实习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二级教学部门制订的实习教学纲要、实习实施方案、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在部门存档的同时,按学校规定及时送交教学管理部门备案或存档。学生实习的优秀作品及其他资料由部门存档。

第四章实习基地

第二十条二级教学部门的专业实习基地(或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学校实习基地建设基本原则,由二级教学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实习基地建设应遵循就地就近、节约经费、相对稳定的原则,并使实习基地达到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实习与就业

相结合的目标。

第二十一条实习基地应具备专业基本对口,生产经营状况比较正常,技术与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愿意并有条件进行合作,并能保持相对稳定等基本条件。实习基地建设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与企业联合建设的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二十二条二级教学部门已经建立实习基地的,应以实习基地为主体进行集中实习。暂时不具备集中实习条件、或不宜进行集中实习的,可以采取分散方式进行实习。学校不提倡以个人为单位的分散、自主实习。分散实习的若干实习单位原则上要求相对集中,以便指导教师巡回检查。

第二十三条采取分散方式组织实习的二级教学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建立分散实习学生档案,保持与学生的经常联系,准确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实习经费核定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习经费实行“统一预算、指标到院、经费到系、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使用原则,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按本科实习学生数量和每生核定的标准,将本科实习经费额度指标分解到各二级教学部门,二级教学部门将经费落实到各本科教学系。二级教学部门和各本科教学系在指标额度内包干使用,超支学校不予追加预算,结余部分可以自行支配。

第二十五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各本科教学部门根据实习教学任务,编制本部门下年度本科实习经费预算并报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汇总后,根据年度经费执行总体情况,考虑增加预算的各种因素,编制学校实习经费总预算。

第二十六条实习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向各二级教学部门分解经费额度指标,并划拨到各二级教学部门。二级教学部门再将额度指标分解到各本科教学系。在学校正式批准实习经费预算额度之前,教学管理部门按上报预算额度与批准执行预算额度的等比例,向二级教学部门划拨经费指标。

第二十七条实习经费的使用和开支,实行“学校监控、学院管理、各本科教学系安排使用”的管理办法。在院长(主任)或主管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在实施实习前,由教学系拟订实习经费开支额度与范围草案,经批准后安排具体支出;实习结束后,系主任根据批准的实习经费额度与开支范围,审核实习指导教师填制的经费支出情况、经院长(主任)或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教学管理部门复审登记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部门应严格控制实习经费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学生实习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实习基地建设费、实习单位的指导费、实

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实习检查费等项支出。

第六章教学实习、金工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九条教学实习是根据专业课程教学内容而设计和安排的与课程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实习活动。教学实习的类型、内容和具体形式,应根据专业课程教学需要,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进行设计和安排。教学实习原则上在实践学期组织进行。在实践学期组织教学有困难的,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安排,教学实习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和实施。在教学实习一个月前,二级教学部门按实习项目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报教学实习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经审核批准后,由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金工实习是工科类专业学生进行工程实践训练和制造工艺教育的重要实践环节。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金工实习的课程设置和计划安排,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进行金工实习统筹安排和组织管理,工程训练中心具体负责金工实习的教学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社会实践是学生结合专业教学内容实地开展社会调查、考察和研究的一项社会教育和专业教育活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所有专业均应开设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社会实践由专业所在教学系或课程归属部门具体实施,在实践学期组织教学活动。

第七章预就业实习

第三十三条预就业实习就是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与拟就业单位签订协议,并到拟就业单位以实习名义顶岗工作的实习方式。学校鼓励毕业实习与学生就业紧密结合,不鼓励在毕业实习期间到拟就业单位进行具有岗位试用性质的顶岗实习,尤其是不鼓励到与所学专业不相关的工作岗位上顶岗实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与拟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拟就业单位要求必须去试用或工作、否则将失去就业机会的,可以采取预就业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学生到拟就业单位实习,需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本人填写“学生预就业实习申请表”和“本科学生预就业实习承诺书”,经所在二级教学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就业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预就业实习前有未修读或未结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允许预就业实习。确需采取预就业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的,可以在实习期间完成未修读或未结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具体方式可以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部门作出规定。未修读或未结业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生预就业实习,在填写“学生预就业实习申请表”时,需列明未修读或未结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及其修读方式,经

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生预就业实习期间修读的课程或完成的教学环节,无论采取何种修读方式,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因未按时回校参加考核而丧失毕业资格的,其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到拟就业单位以预就业实习方式实习的,按未经请假缺课处理。

第三十七条预就业实习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撰写、修改、答辩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在拟就业单位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与在校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相同,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部门不得对其降低要求,并且必须按时回校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二级教学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学生各类实习的管理实施细则或工作规范,并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东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辽东学院本科学生毕业实习安排表

2.辽东学院本科学生预就业实习情况一览表

3.辽东学院本科学生学期教学实习安排表

4.辽东学院本科学生学期金工实习安排表

5.辽东学院本科学生分散毕业实习报到回执表

6.辽东学院本科学生预就业实习申请表

7.辽东学院本科学生毕业实习鉴定表

8.辽东学院本科学生教学实习成绩评定表

9.辽东学院本科学生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10.辽东学院本科学生预就业实习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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