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149号本科生实习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doc (_纪律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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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件

西建大„2011‟149号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本科生实习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实习教学秩序,消除实习安全隐患,保证本科生校内外实习质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全文公开)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实习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实习教学秩序,消除实习安全隐患,保证本科生校内外实习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凡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该次实习资格,该次实习成绩无效,以“0”分记。

第二章实习纪律

第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秩序,遵守有关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进行与实习大纲和计划无关的活动,如外出参观、旅游、回家、探亲访友等。

第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严禁从事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活动,如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到江、河、湖、海、水库、水塘游泳等。

第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学校、实习队等的考勤纪律,不得旷工、旷课、迟到、早退等。

第七条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实习队(指导教师)中断联系。对于集中实习,必须由实习队统一安排住宿,不得在外住宿;对于分散实习,学生自行联系住宿,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备案。

第八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包括返校),因特殊原因,个别学生需现场调回学校或离队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实习带队教师同意,院(系)审核确认,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离队。

第三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实习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并未参加实习活动两周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并未参加实习活动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实习考勤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一周无故旷课、旷工1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学生一周无故旷课、旷工2次以上(含2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上下课、上下工时间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之内者,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超过15分钟者,按旷课、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在实习场所内,不遵守实习纪律,如打闹、追逐、骂人、工作时间打牌、谈情说爱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实习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如违章用电、用火、用易燃物品、吸烟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实习期间,不遵守操作规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造成损失,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实习期间,损坏公物者,应赔偿相应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无意损坏,且损失较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无意损坏,且损失较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有意损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未经允许,私自将实习场所内的材料、工具或其他公共财产带出者,除立即交回物品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下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物品价值在500元~1000元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物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实习期间,不服从实习单位、学校、实习队管理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实习带队教师应在实习结束后,将学生违纪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学生所在院(系),经院(系)核实后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本科生实习纪律违纪处理办法通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6月9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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