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毕业实习个人联系实习_个人毕业实习工作计划

实习报告 时间:2020-02-27 11:09: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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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毕业实习个人联系实习

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处、学生总支: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校学生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使我校学生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现将川北医学院毕业实习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管理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川北医学院毕业实习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管理办法 附件2: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函 附件3: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申请书

二○○八年四月二日

— 1 — 附件1:

川北医学院毕业实习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在毕业实习期间,以个人身份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就业试用实习单位。

第二条 基本要求。学生毕业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确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申请自行联系实习。

第三条 实习单位条件。在本校实习医院之外联系实习,原则上本科要地市级的三级以上医院、专科要县级二甲以上医院,教学机构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能按照学校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教学计划。

第四条 申请时间及资格。个人联系实习的学生应在下点前3个月完清各项手续。留级试读、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不准予外出实习。办理完相关手续方可离校,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到各院系领取“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函”和“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申请书”。

(二)实习单位出具同意接受我校学生实习的“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函”,以及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三)学生将“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函”和“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申请书”提交相关院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实习科,教务处审批,(四)教务处存学生“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函”和“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申请书”原件,学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备案。

第六条 教学管理

(一)完成教学实习计划规定的科目和实习大纲规定的内容。

(二)实习单位、学生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各种实习文书和考核表。

(三)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照川北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加强与学校的联系,按时完成学校组织的各项考试。

(五)其他事项按川北医学院临床实习工作规定执行。第七条 学生管理

(一)学生必须在缴清学费、完成学籍注册后,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个人联系实习医院进行毕业实习。

— 2 —

(二)严格遵守学校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面向学生工作的党群部门要作好个人联系实习学生的党团工作,加强与他们及实习单位的联系。

(四)各院系有关领导和学生辅导员要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生活情况。

(五)学生应主动经常通过电子信箱、信件或电话向学校汇报一次学习、生活情况,加强与所在院系领导和辅导员老师进行联系。

(六)学院统筹安排毕业实习的学生,中途不能申请自己联系实习;个人联系实习的学生,中途也不能要求学院统一安排。

(七)按时返校参加毕业考试和办理离校手续。

(八)其他事项按川北医学院临床实习工作规定执行。第八条 经费管理

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除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费用外,一切费用自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主要针对医学类各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 3 — 附件2: 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函

川北医学院教务处:

我单位同意接受贵校 专业(方向)年级 班学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我单位实习,相关费用由该生个人支付,我单位保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生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并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习安排(计划):

单位联系部门: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接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4 — 川北医学院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申请书

学校领导:

我是

专业(方向)

级学生,因,经 同意前去进行毕业实习,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本人做出以下承诺:

1、一切费用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2、保证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学校工作顺利进行及本人顺利完成学业;发生意外,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3、本人保证按要求实习,完成实习计划;如未按照学校要求,未完成实习计划,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4、实习期间学生人身安全由本人及医院负责;

5、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经济纠纷等由本人及所在医院负责。

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家长意见:(签名)(手印)学生科意见:(签名)(公章)院系负责人意见:(签名)(公章)教务处意见:(签名)(公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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