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_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

申请书 时间:2020-02-27 01:26: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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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陈霞,女,1980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康巴什康裕小区15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

***4273926,联系电话:***。

申请人:郝军,男,1978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康巴什康裕小区15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

***4151818,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袁利军,男,1972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康巴什北区康丽小区C区6号楼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271814。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其日麦拉图,男,34岁,蒙古族,出生日期1980年03月03日,身份证号:***3034517:户籍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赛音台村嘎查039号,现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特殊教育学院单身公寓,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袁利军所有的蒙K3K89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其日麦拉图所有的蒙K3P753号雪佛兰小型轿车。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2日9时35分许,袁利军驾驶蒙K3K89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康巴什北区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团结路与苏伦嘎大街交叉路口时,与沿苏伦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其日麦拉图驾驶的蒙K3P753号雪佛兰小型轿车侧面相撞了,造成蒙

K3K89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乘车人陈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根据“鄂公交(康)认字(2014)第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利军承担主要责任,其日麦拉图承担次要责任。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申请人医疗费用到目前花去8万多元,被申请人未支付任何费用,以事故没有处理为由决绝支付费用。申请人认为,本次事故给申请人造成了医疗、误工、营养、护理等重大损失。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逐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拥有的车辆予以查封,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逐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霞 郝军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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