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执行申请书(材料)_执行结案申请书王xx

申请书 时间:2020-02-27 01:23: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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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区X路X小区X幢X单元X室。

被申请人: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区X小区X幢X单元X室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X市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申请事项

1.依法申请执行(2014)衢柯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徐X、XXXXX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申请人王X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15038元(逾期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4年6月18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被申请人完全履行之日止,并赔偿申请人律师费12000元;

2.(2014)衢柯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一并执行;

3.本案的执行费用等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经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4年5月19日申请人收到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衢柯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其连带清偿责任即代包卫清归还申请人王X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赔偿申请人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1951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321元,由申请人负担1370元,被申请人负担195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虽经申请多次催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清偿义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4)衢柯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费用等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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