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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赔偿申请书
申 请 人:西安市东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面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姬嫚职务:董事长
电话:
申 请 人:李旭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系西安东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胡伟田
电话:
申请赔偿请求: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因不作为,不履行保管义务,不尽保管职责,致使扣押申请人陕AEN469号海马骄车受损,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恢复原状,并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在扣押期间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各种损失,截止2011年8月9日的营运损失为59400元;车辆税金及行业管理费为2200元;折旧费为元;交强险保险费为1145元;商业险保险费为2626.49元;GPS服务费
为720元,未按时审验费为2000元。
3、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向申请人赔礼道谦。
4、诉讼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
事实与理由:
第二申请人对陕AEN469号海马骄车依法拥有所有权(附件一);
第一申请人对该车拥有营运权(附件二),并依法办理了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附件三);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商业险保险单》(附
件四)。2011年9月10日,赔偿义务机关以该车辆为作案车辆为由
将申请人车扣押(附件五),截止2011年8月9日已长达11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扣押期间不作为、不履行保管义务,不尽保管职责,致使扣押申请人的车辆风吹日晒,严重受损,因申请人车辆属于营运
车辆,申请人多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返还申请人车辆,但赔偿义务机
关要求让申请人交纳27000元才将该车返还申请人,否则车辆不予返
还。截止2011年8月9日给申请人造成营运损失59400元(每月租
金5400元×11个月=59400元);车辆税金及行业管理费2200元;折
旧费元;交强险保险费1145元,商业险保险费2626.49
元,GPS服务费720元,未按时审验费2000元,故请求赔偿义务机
关将申请人的车辆恢复原状,并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营运损
失,车辆税金、行业管理费,折旧费交强险保险费、商业保险费、GPS服务费、未按时年审费至车辆返还日,并向申请人赔礼道谦,以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汽车租赁商户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2011
附:书证件。李旭东年8月18日申请人:西安东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