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侯晓军_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 时间:2020-02-29 04:19: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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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侯晓军,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0月30日,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55号8号楼2单元302户。电话***

申请人侯晓军因原告侯芳芳诉被告侯晓军离婚纠纷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依法驳回原告侯芳芳对侯晓军的诉讼请求,或者请求原告侯芳芳撤回起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侯芳芳诉申请人侯晓军离婚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因为申请人侯晓军的户籍早在2005年4月已由原籍迁居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太行西街55号8号楼2单元302户,这一点有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07年2月14日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为据。申请人侯晓军长期居住在长治市早已不在原籍居住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8条之规定,申请人侯晓军的住所地现在不在林州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因此申请人侯晓军的住所地现在在山西省长治市。另外林州市也不是申请侯晓军的经常居住地,这一点有申请人侯晓军原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1

综上所述,申请人侯晓军认为林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侯芳芳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依法没有管辖权,因为申请人侯晓军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林州市,据此,申请人侯晓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8条之规定特此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 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侯晓军

2011年4月8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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