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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谭小斌,男,出生于1971年5月5日,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行政街28号。
申请人:申国慧,女,出生于1987年8月17日,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其林台村73号。
申请人:王翔,男,出生于1985年3月15日,汉族,住林州市河顺镇栗家沟村546号。
申请人:索延勇,男,出生于1981年10月28日,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瓦窑北街24号。
申请人:李小平,女,出生于1986年11月2日,汉族,住林州市其林台村沙岗自然村西区109号。
申请人:任保国,男,出生于1981年11月4日,汉族,住林州市原康镇栗园村368号。
申请人:倪晓兵,男,出生于1983年1月26日,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雁落凹村3号
委托代理人:王庆吉,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军,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5楼。
申请事项:
一: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林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申请人应当返还上列申请人谭小斌现金15000元,申国慧15000元,王翔13000元,索延勇10000元,李小平10000元,任保国10000元。
二: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林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倪晓兵工资款8660元。
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等案件受理费19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
申请理由:
上列申请人谭小斌等七人因劳务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以(2009)林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应当返还支付上列申请人现金合计81660元。一审判决后被申请人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以(2010)安民二终字第106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已经送达被申请人,但是其不履行给付申请人七人现金81660元的义务。综上所述,申请人谭小斌等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9条,第229条之规定特此向林州市人民法院特此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各项请求。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