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建造申请书_房屋修建申请书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23:53: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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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村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间数 拟选地点

(村内外)旧宅基地 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东西长 米 耕地 平方米

折合 平方米 其中:

南北宽 米 非耕地 平方米

四 至

签 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平 面 图 比例尺:1:500 村 民 代 表 意 见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盖章)年 月 日 乡 镇 政 府 意 见(盖章)年 月 日

国 土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盖章)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县政府

批示(盖章)年 月 日

(二)我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面积总计 平方米,现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已满15日,且本户宅基地所占地及四邻无争议,群众无异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村书记(签字)

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小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三)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4)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6)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7)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

(8)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3、宅基地的收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来自:永新网,详细出处请参http://www.daodoc.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485&high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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