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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XX县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 伦,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 求 事 项
申请人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执行裁定,并请求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与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华桥、申请人兴仁县开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兴仁县开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申请执行人华桥申请执行史某平、王某复、XX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诉被告XX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总标的为259.8541万元,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仁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XX煤矿于2013年1月30日前清偿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98541元,2013年2月30日前清偿100万元,2013年3月30日前清偿10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XX煤矿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于2013年2月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参加分配执行款物受偿的权利。将煤矿作价551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未经市场公平竞价、竞买,仅取得申请执行人华某个人同意便草率作价抵偿,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申请执行人华某的债权与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属于相同类型,华某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以(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将兴仁县佳顺煤矿作价全部抵偿给华某是违法的。涉及申请执行人华某、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执行款物的分配方案,应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共同协商解决。据此,申请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特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依法办理,并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 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