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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该责任公司建平分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光明街。法定代表人:李松鹤,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7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殿明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该责任公司建平分公司、被告朝阳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诉一案中,发生火灾的电器,被告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该责任公司建平分公司,在被申请人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依据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其火灾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业部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5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