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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李宁,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菜街2号。
身份证号:***616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通知证人王衍斌、李达、谢儒玮、郑少群、汪洋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潘金平诉被告李宁、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2014)美民一初字第901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证人基本情况及证明的事实
1、证人:王衍斌,男,汉族,1966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安全主管。身份证号码:***015 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2、证人:李达,男,汉族,1980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娱乐助理。身份证号码:***113 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3、证人:谢儒玮,男,汉族,1981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娱乐助理 身份证号码:***233 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4.证人:郑少群,男,汉族,1974年出生。
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吧台主管。
身份证号:***215;联系电话: ***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
5、证人:汪洋,男,汉族,1966年出生。
原工作单位:鑫源酒店俱乐部; 职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435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李宁、潘金平、汪洋三人从2011年8月开始合伙经营鑫源酒店俱乐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