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申报材料一申请_选址意见书变更报告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21:04: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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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申报材料一 申请模板

××××××××××××(此处为蒙文)××××××××××(单位全称)文件

×××〔20××〕××号

签发人:×××

××××(单位全称)关于申请变更××××(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 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的函

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康巴什分局:

你局于×××(批复时间)核发了×××(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为××××,本项目位于×××(项目位置),净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因××××需要(详细说明变更原因)(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佐证材料),我单位拟申请变更××××(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变更后为××××。项目办理人: 姓名:×××

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附件:1.×××

2.×××

××××××××

(单位全称与公章一致)

20××年××月××日

××××××(单位全称)

20××年××月××日印发 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申报材料二 报建资料要求

1.申请文件提供3份。执行鄂府发2015-134号文件。

2.上级部门同意项目变更的文件复印件2份。

3.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5.该文件同样适用市政场站类项目。

以上所有相关资料需真实有效,缺一不可,并需提供电子文件(扫描件),提供方式不限,可以刻光盘或U盘拷贝。

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包括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除文件原件外)。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②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选址申请文件;

②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③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④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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