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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请相关问题
一,变更相关
1.根据技术规范的成分变更
2016年6月1日总局公布的《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08号)》中,“此前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对配方进行调整的,应当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配方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以及更改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设计包装、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等。经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重新核发许可批件并保留原产品批准文号;需要补充提交安全相关资料的,将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不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的,撤销原产品批准文号。” 请问,此变更申请
① 必须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申请是吗?这之后还可以申请吗?必须是,不可以 ② 一般配方变化了就按照新的申请,根据这个通知,只要是涉及到《规范》要求的话就可以通过变更申请来实现配方的变更是吗?就是原规范允许使用而新规范不允许使用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变更。
③ 要是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对配方进行调整的,这个调整怎么理解,是少一个,或多一个,只要在《规范》变化中能找到依据的都可以认为是这种变更对象吗?同②
④ 企业有产品配方里有对羟基苯甲酸丁酯,根据新的《规范》就不能使用了,删除这个配方的调整可以确认为是这个变更情形吗?这个成分新规范里面也有,如果属于②的情况,申请删除调整可以。
⑤ 请问这种情况的变更时还需要原产国的销售证明吗?根据要求提交:变更申请表以及更改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设计包装、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等,不需销售证明 ⑥ 变更的时间大概是多少,和一般的变更差不多吗?目前不确定
2.化妆品的SPF/PA变更
总局在2016年6月1日公布了《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其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① 请问,根据本公告,可以理解为之后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提出变更申请就可以了是吗?是
② 但是又指明了“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也就是说本变更必须要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是吗?不是,这条指的是正在申请、尚未获批的产品。前面的是已获批产品。
③ 其实是有企业的产品遇到这种情况,产品本身可以达到「SPF50+/PA++++」,为了符合中国的要求,外包装上变成了「SPF30+/PA+++」,现在才送检没有多久,申请下来的话,有可能就过了2016年12月1日了,那之后还能做SPF/PA变更申请,实现「SPF50+/PA++++」的标识要求吗?可以。
④ “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请问这个等资料指的是什么资料?个人认为是授权书那套资料。
⑤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这个要求 有人指出“这里主要影响的是,当前产品如宣称光谱防晒的,必须加测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370nm”。是这样的吗?是,可以用仪器法测临界波长,或人体法测SPF、PA值。
如果是这样的话,目前已经在申请的产品,不符合最新法规的那部分产品,应该怎么办,即使申请过程中专家根据过往法规放行,但申请下来马上就需要做变更宣称是吗?上面的要求原来也有,不是新增的。不合要求的会要求变更宣称。
3.化妆品的保质期变更
现在系统上虽然有此选项,但是没有受理,具体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抱歉,不清楚。
4.化妆品的英文名称变更
现在系统上虽然有此选项,但是没有受理,具体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抱歉,不清楚。按照申报规定,英文品名是不可以变更的,系统选项不能作为依据。
二,外包装宣称
原产国的外包装是否要完全按照中国的要求来,比如标有原产品包装上有“薬用、医薬部外品、敏感肌、無香料、無着色”等类似的宣称,现在一般在技术审查中要求删掉并提出修改后的包装设计稿,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不提意见可以顺利取得批件,比如提交资料时就提供删掉这些的包装设计稿,并宣称之后进口中国按照包装设计稿走等可以吗?可以试一下。
三,成分变更的情况
企业有一批产品,一直是存在成分A的,之前申请时由于原料供应商没有把A成分公开来,但是由于原产国的要求,原料商现在公开了含有A成分,企业面临着不得不修改原来的配方,并在外包装上做该成分的标注,这种情况是必须要按照新的产品来申请吗?可不可以原料商出个声明之类的来实现该产品的成分变更?个人认为应按新产品申报,声明不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