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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2)《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技术人员的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下列材料需通过资质申报系统上传彩色扫描件,提交申请时需携带原件(身份证、出租方房屋产权证除外,若身份证未使用身份证扫描仪上传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申报窗口进行核验。申请特殊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需按要求提供纸质申报材料。(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7)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纸质申报材料要求
(1)除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外的附件材料应胶装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 A4 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2)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两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涉及铁道、公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行业资质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除身份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核验人应在附件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核验人签名章,同时在资质申请表上签字。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4)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有关证件印章为钢印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印章全称;
(5)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6)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有关要求,企业申报个人业绩时须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栏目中加盖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印章,对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实。“证明人及电话”栏目应填写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证明人姓名、手机电话和单位办公室电话。企业申报企业业绩时,对于需履行招投标手续的项目,须提供勘察设计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对于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图审查报告。
(7)申请甲级及特殊行业乙级资质需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设计);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收件表”。将“收件表”第一联(预立案表)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预立案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建设部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 】86 号)
(二)审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 号)
(三)审查岗位: 1、专家委员会 2、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
(四)岗位职责:收到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资质管理文件的规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资质科对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审核流程上签字。
(五)审查时限: 13 个工作日(专家委员会评审所需 1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审查意见合格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市规划国土委主管领导
(三)结论及送达
申报窗口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2 个工作日
五、本项许可不收费